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2021-06-04 16:44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資料圖片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資料圖片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期間一名20歲男學生參與堵路被捕。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成。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梁嘉琪裁判官指被告當日在人來人往的旺角,參與及慫恿他人堵路,判刑須具阻嚇性,終判其囚3周。

被告李澤楠,早前在台灣修讀酒店管理課程,被控於在前年5月27日,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花園街及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阻礙。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僅3歲便與父親分開,現已再無聯絡,自小與媽媽與哥哥相依為命。雖然成長於單親家庭,但被告十分生性,會將做兼職所得的金錢用來請母親食飯,更會定期給母親零用錢。辯方強調被告年輕,有良好的品格,此次犯案是受社會氣氛影響,而做了一些平時不會做的事情。且被告過去14日在牢獄中有所反思,現已明白自己犯法及做錯,後悔不已。他十分後悔因為此事而令母親日夜擔心,面容憔悴,整日愁眉苦臉,亦十分後悔其行為對周遭人的影響。另辯方指出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被告只是肉身站在馬路中間,對交通造成的阻礙較輕,對車輛造成的危險亦不大。

梁官判刑時指,接受被告願意知道自己做錯,態度良好,但判刑須考慮到案發背景及案情。本案發生在人在人來人往的旺角,當日有人號召示威,大批防暴警員舉旗驅散,被告身在現場以肉身堵路,更慫恿他人加入。故此雖然被告初犯及年輕,判刑亦須具阻嚇及懲罰性。而若判以不相稱的刑罰,會導致更多程序出現,加重被告的擔憂。最終考慮到勞教及更生中心因刑期太長而不適合,監禁是唯一適合的刑罰,判被告囚3星期。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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