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錢近18億13項罪成 4人判囚1男因病缺席押下周二判刑

2021-07-06 18:15

被告王良海(左)因病今未能出庭應訊,右為肖友泉。資料圖片
被告王良海(左)因病今未能出庭應訊,右為肖友泉。資料圖片

來自2個家庭的2男3女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10個銀行戶口洗黑錢近18億港元,受審後陪審團裁定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13項罪名成立。法官陳慶偉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眾被告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涉及跨境犯罪,判處其中4名被告監禁2年零1個半月至7年不等。41歲男被告今日因病未能出庭應訊,押後至下周二下午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31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2歲女子肖娜容、31歲男子肖友泉及41歲男子王良海,分別來自2個家庭,陳麗霜為吳麗沙的母親,「容姨」肖娜容為肖友泉的親姐,王良海則為肖娜容的丈夫。 13項控罪指5人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利用明豐貿易公司及萬益貿易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及吳麗沙、陳麗霜、肖娜容、肖友泉的個人銀行帳戶,洗黑錢近18億港元,當中包括港幣、美金、澳洲幣、歐羅、英鎊、加拿大幣等不同貨幣。

陳官判刑指雖然涉案為串謀控罪,惟觀乎涉案款項及被告實際作為,與一般洗黑錢罪無異,故判刑亦須一致。陳官指31歲女子吳麗沙5罪成,有證據顯示吳麗沙於2011年8月到中國銀行土瓜灣分行開設户口,以明豐貿易公司為名,串謀「容姨」行事,由「容姨」提供資訊,取得商業登記,並聽從「容姨」指示。陳官續指吳麗沙5項控罪中,由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共處理約8億7800萬款項,期間不只借出户口供人使用,更有親身及透過網上處理存入支出交易,其後交予他人作網上理財,惟與自用無異,罪責不減。考慮到吳麗沙的涉案金額數目非少、參與逾2000次交易,或損害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犯案動機為每月多賺萬多元幫補家計,陳官認為吳麗沙被人利用授予利益致身陷囹圄,令家庭頓失所依,甚為不幸。陳官續指案中以明豐為名,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方法並不複雜,涉及跨境犯罪,而吳麗沙非幕後主腦,5罪以3至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部份分期執行,終判囚7年。

陳官又指59歲女子陳麗霜小學程度畢業,2006年來港到酒樓工作,知道涉案款項屬犯罪得益財產,2個月內曾68次處理交易,涉款1億2000萬,2罪以3年半和4年量刑,部份分期執行。陳官考慮到陳麗霜教育水平低,犯案受女兒吳麗沙影響,出於女兒指示而開户匯款,沒有得益,故刑期減半至2年零1個半月。陳官又指42歲女子肖娜容涉款3億,為罪行營運者及操作者,直接從中得益,4罪終判囚6年半。陳官最後指31歲男子肖友泉雖無處理任何涉案款項,惟屬協議一份子,罪在串謀,亦從中直接得益,5罪共判囚6年半。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沈灝旻庭外表示,涉案5人由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以2間空殼公司的服裝生意掩飾洗黑錢,用10個銀行帳戶清洗18億,大量轉帳速度極快,警方曾凍結被告7000萬資產。沈灝旻表示警方歡迎裁決,認為起一定阻嚇作用,重申罪行嚴重,用銀行帳戶處理來歷不明款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4年,罰款500萬。沈灝旻又提醒市民近日有不法之徒透過求職或投資,索取市民銀行户口資料,呼籲市民審慎而為,免得人有機可乘。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703
更新時間: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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