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衝突】兩男女暴動罪成2男罪脫 3人還押7.21判刑

2021-07-07 16:53

中大「二號橋」前年發生衝突後一片狼藉。 資料圖片
中大「二號橋」前年發生衝突後一片狼藉。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中文大學發生激烈衝突,5名男女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其中4人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早前審結,今於區域法院裁決。其中1男1女被裁定暴動罪成,另外2男則罪脫。21歲中大金融系學生、20歲IVE及23歲中大中文及教育系生使用蒙面物品罪俱成。20歲IVE生另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被裁定暴動罪脫的24歲理大測量系生獲無罪釋放。李慶年法官下令被定罪的3人還押至7月21日處理進一步減刑陳詞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要求控辯雙方呈交更多案例作量刑指引。

法官李慶年接納大部分警員爲誠實可靠的證人,但就指當日拘捕次被告的警員18434的證供與辯方呈堂片段矛盾,解釋牽強。片段所見原本在地上爬行的次被告先是被3名警員包圍,其間有警員猛力將他拉落地下,導致他後腦疑似觸地繼而流血。但警員18434堅稱次被告是失平衡倒地。

相反,第三、四被告的自辯不獲信納。第三被告供稱因好奇而留在中大,其後被一名神秘女子帶入室內,女子給他戴上防毒面罩。李官直斥第三被告爲尋找開脫的藉口而編造故事,說法「匪夷所思」、「謊話連篇」。

而第四被告則稱自己因想尋找創作靈感而前往現場,李官指案發地點仿如戰場,心智成熟及無辜路過的人必定會及早離開,認為她只是想留守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第三、第四被告因此同時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但李官表示控方無法證明首、次被告是否曾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言行、行為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及他們的逗留時長,遂裁定二人的暴動罪不成立。

另外,李官不接納辯方指首被告因健康理由需戴上防毒面具走,認為真正保護自己的人應盡快遠離非法集結的範圍,而不是逗留現場,故裁定他違反《禁蒙面法》。

至於第三被告被指藏攻擊性武器,李官指不明白負責處理涉案雷射筆的警員12419為何在第一次搜第三被告背囊時,無法找到4至5吋長的雷射筆,形容這種情況少見,導致證物鏈出現難以解釋的關鍵缺陷。

李官臨散庭前表示當日警方表現克制,多次給予示威者後退機會,特別提到指揮官鍾家平帶領「30幾人(警員)對住咁多人,佈防得好好」,但強調不想在書面判詞詳細說明,「費事有人上綱上線。」

4被告依次為陳起行(21歲,中大計量金融系學生)、李俊皓(24歲,理大測量系學生)、張俊浩(18歲,IVE應用科學系學生)及鄧希雯(23歲,中大中國語文及教育學系學生)。他們被控在前年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亭陶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另各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護目鏡及防毒面具。張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2:47
更新時間16:53

中大「二號橋」前年發生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中大「二號橋」前年發生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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