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帶女兒回內地及使其改口供脫強姦罪 中年漢及4家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2021-07-12 17:04

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資料圖片

中年漢涉嫌性侵女兒早前受審,惟女童在法庭作供期間突承認捏造口供,中年漢最終強姦等7罪罪脫獲釋;警方事後再拘捕中年漢及4名家人,涉嫌分別接觸女童致使其改口供及將女童帶返內地缺席審訊,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2罪。5人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開審,開案陳詞指女童在兩次審期中,先被母親帶離港缺席審訊,後自我推翻口供,輾轉向警員透露詳情揭發本案。而控方表示將會以收押所、X住所電梯大堂等片段舉證,指出中年漢多次用手勢、口形及字條,指示其他人作各種言行,致使X更改口供。案件明天續審。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5名被告屬一家人,首次被告為中年漢兩夫婦,另包括中年漢父母及弟弟,中年漢夫婦連同一對兒女同住新界一公屋單位。2017年10月14日深夜次被告帶同女兒X到警署報案,投訴其時不足14歲X同日稍早時遭父親性侵犯,並揭發此前有其他類同性侵犯事件,翌日凌晨中年漢於住所被捕,X同月16日透過錄影會面紀錄證供。中年漢2日後被控7罪,還押荔枝角收押所。案件及後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於翌年10月25日開審,編號為刑事案件2018年第162號。開審前約2個月,次被告及X曾簽收證人傳票,開審前半個月女兒亦曾配合警方重溫證供及參觀法庭。

同年10月20日次被告早上到收押所探望中年漢,同日下午帶同兒女出境到深圳,缺席聆訊,至11月2日遭主審法官發出拘捕令。次被告同月4日帶同子女返港,遭押解上庭,案件重新排期至1月18日開審。開審第2日,X出庭作供接受盤問時推翻自己供詞,承認自己編造證供。在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下,中年漢2日後罪脫獲釋。

主審法官當時下達兒童保護令,命令警方跟進X及弟弟福利事宜,同日下午警方案件主管接送X放學時,X輾轉透露祖父母及叔叔開審前接觸X的言行,又解釋10月20日離境當日的情況。警方隨後先後拘捕中年漢兩夫婦、中年漢父母及弟弟。控方表示將會以收押所、X住所電梯大堂及中年漢父親汽車的閉路電視及錄像片段舉證,指出中年漢多次用手勢、口形及字條,指示其他人作各種言行,致使X更改口供。

5名被告依次是44歲男子L.C.L.、42歲女子W.H.P.、67歲女子L.M.Y.、39歲男子L.C.Y.和65歲男子L.C.F.。法庭早前已下令禁止傳媒披露女事主X的名字、住址、職業及案發地點等資料。案中第1、3、4及5被告同被控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其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間,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致使X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62號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首次被告另同被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其於2018年10月20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致使W.H.P.及X離開香港及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份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62號審訊程序中作供。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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