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輔警旺角示威掟樽罪成候判 同案2被告分別藏噴漆雷射筆等罪成

2021-07-23 18:12

3人今於九龍城法院同被裁定罪成。 資料圖片
3人今於九龍城法院同被裁定罪成。 資料圖片

前輔警去年2月於旺角示威中向人群拋膠水樽,女文員及售貨員則分別被搜出噴漆、螺絲批及雷射筆,三人今於九龍城法院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綜合環境證供,認為女文員有意使用涉案物品進行破壞;而售貨員管有雷射筆可於遠距離傷人;另根據現場片段,肯定前輔警曾投擲水樽,故裁定3人罪成。案件分別押至8月6日及9日判刑,期間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為女文員及前輔警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人還押候判。

前輔警陸冰溢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成,女文員麥安怡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售貨員黃欣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鄭官裁決後明言打算判處即時監禁,僅「順便」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裁決指麥安怡被搜出噴漆、螺絲批及生理鹽水等,生理鹽水可在衝突時使用,推斷她使用涉案工具進行破壞。而黃欣龍管有生理鹽水及雷射筆,雷射筆可作遠距離傷人,案發時有人群聚集,故推論他以雷射筆傷人。而現場有片段顯示有人投擲水樽,該人衣著及身形與陸冰溢相同,肯定他曾投擲水樽。

3名被告為麥安怡(27歲,文員)、黃欣龍(29歲,售貨員)及陸冰溢(24歲,無業,前輔警)。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她在去年2月29日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枝螺絲批,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前輔警陸冰溢則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指稱他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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