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技工認堵路准保釋候判 官指裁定藏鎅刀罪脫:或僅屬工作用途

2021-08-02 16:00

被告黃澤恩。 資料圖片
被告黃澤恩。 資料圖片

27歲電器技工去年五一勞動節涉嫌於太子道堵路,其後被搜出藏有噴漆及鎅刀等工具。他開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但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鄭念慈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指,涉事工具可能只是被告從其工程公司拿取,不排除該些物品僅屬工作用途,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鄭官裁決時指,被告案發前曾與一間工程公司簽約於人工島擔任管工,他的準上司出庭作供,稱雙方簽約前曾以類似散工形式聘用被告,被告於受聘前已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明書,由於涉事工具可在工作地方使用,認為他有可能於案發當日僅到公司拿取工具準備開工。

鄭官續指沒有相關紀錄證明被告於何時到公司取工具,不過此說法與被告於警誡下的供詞脗合,基於利益歸於被告,接納工具可為工作用途,遂裁定涉事工具有正當合理用途。

就著被告早前承認的堵路罪,辯方求情指事件的程度並不嚴重、參與人數低。鄭官聞言即表示「Block曬喎左右兩邊都」,又指曾就堵路案件判監3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乃重大求情因素,遂應辯方要求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最終判刑不會受制於報告建議。

27歲電器技工黃澤恩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或導致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及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及一把鎅刀,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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