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Asia Limited(UBSSAL)(統稱為UBS)作出譴責,並分別處以罰款980萬元及175萬元,原因是它們違反了多項監管規定。
證監會於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從UBS的主動匯報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的調查結果中得悉,UBS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出現了多項問題。
證監會調查後發現,UBS於200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沒有適當地披露其在研究報告涵蓋的某些香港上市公司中所擁有的財務權益。造成上述缺失的原因是UBS為追蹤其持股狀況而使用的舊有數據來源出現了多項數據邏輯錯誤。(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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