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判囚5個月2周提上訴 官擇日宣判

2021-08-06 12:48

被告陳俊傑。資料圖片
被告陳俊傑。資料圖片

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陳俊傑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月2星期。他今到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爭拗涉案48條索帶是否屬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所指的工具,律政司冀法庭考慮立法原意及當時反修例活動的背景。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宣判。

上訴人陳俊傑在2019年11月2日維園集會當天,被搜出48條6吋索帶。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當中寫明「管有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但控罪卻是「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故不應一概而論。

而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涉案索帶可綁起鐵欄,造成大型組合物,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礙交通。但關認為索帶最多索起鐵欄以作堵路,鄭官裁定索帶用於「武裝衝突」則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認知,關指考慮當時的示威背景及索帶可造成堵路或障礙,判囚六個月的量刑起點無論如何亦是過高,關亦指鄭官亦錯誤地裁定上訴人除了堵路仍有其他目的。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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