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灣河開槍案|建築工阻警追捕原判感化 律政司成功覆核改囚3個月

2021-08-18 15:33

當日西灣河太安樓外有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西灣河太安樓外有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前年11月11日早上發生交通警向示威者開槍的事件,事後引起大批示威者到場聚集叫囂,37歲建築工人當日擋着警長去路阻礙警員拘捕男子,讓男子成功逃脫,他去年承認一項蓄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判感化令一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而提出覆核申請,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法官李運騰聽畢陳詞及經商討後,決定撤銷被告感化令,改判即時監禁三個月,書面判詞將擇日頒布。

37歲答辯人梁詠康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龍家和與其隊員。案情指,當日有一名圍觀男子涉嫌指罵警員,警長龍家和欲橫越封鎖線企圖制服該男子,但梁輕輕提起左手擋着警長去路,然後雙手捉住警長阻止警長拘捕該男子,男子成功逃脫後,梁遂因蓄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而被拘捕。

律政司指梁無視警方警告,以身阻擋警員,更與警方欲追捕的圍觀男子一同奔跑約20米,梁亦曾用手推開警員,行為或會引致他人倣效,認為原審裁判官錢禮低估案件嚴重性,判刑着重更生而忽視阻嚇作用。律政司引用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罪成判囚八個月的案例,指出阻差辦公罪應判以即時監禁,以達致阻嚇作用。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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