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藏自製燃燒彈判入教導所

2021-08-21 05:30

■警方於前年八月三十一日進入太子站,翌日凌晨在月台拘捕當時十三歲的少年,並在背包搜出自製燃燒彈及打火機。圖為八三一翌日的太子站C1出口。
■警方於前年八月三十一日進入太子站,翌日凌晨在月台拘捕當時十三歲的少年,並在背包搜出自製燃燒彈及打火機。圖為八三一翌日的太子站C1出口。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於前年八月三十一日進入太子站,翌日凌晨在月台拘捕一名案發時十三歲的少年,在其背包搜出自製燃燒彈及打火機,及發現他較早時於旺角一帶堵路。他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姚勳智昨日於區域法院考慮被告年紀尚輕,決定判入教導所,但明言若他已成年,將面臨以十八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另寄語他要好好學習,將來奉公守法,不要辜負家人的關愛。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原本性格開朗,為學校舞蹈社成員,因誤交損友,一時衝動及愚蠢犯案,對此感到後悔,但並非有預謀地傷害他人。辯方又指,雖然他成績平平,但操行良好,近判刑時成績有進一步改善,建議法官姚勳智判處其入勞教中心,不要讓他離開校園太久。辯方表示,涉案的非法集結屬低暴力,兩個燃燒彈只是從被告的背包中搜出,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

  姚官判刑時指,現年十五歲的男被告當日參與堵塞主要交通幹道,屬前線的行動者,他手持雨傘及鐵通,更將磚頭及發泡膠放到路中阻車,令主要幹道嚴重受阻,「罔顧法紀,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他攜有兩個燃燒彈及打火機,若他使用,後果則不堪設想。

  姚官又指,若被告是成年人,就兩條控罪可分別被判處兩年及十八個月或以上監禁,但考慮被告年紀及背景,「知你真心認錯,很多信表達對你的支持」,故判處其入教導所。姚官亦寄語其將來奉公守法,不要辜負家人的關愛。

  案情指,當晚十時許約百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期間被告將一個個膠盒踢至一輪雙層巴士前面,導致該巴士無法行駛。有示威者與一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被告被拍到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之後有示威者從港鐵旺角站到達太子站,近距離挑釁乘客,部分人更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其中十多人衝入車廂,用長棍、雨傘等襲擊及乘客。

  警方接報到場,最終在太子站三號月台扶手電梯近末端位置截停並拘捕被告,他被搜出兩樽自製燃燒彈以及兩個打火機,連同兩個口罩、一頂白色鴨舌帽,一件黑色恤衫、三隻勞工手套及一支雷射筆。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三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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