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教唆改口供 女童四至親判監

2021-08-24 05:30

  (星島日報報道)四十四歲無業漢三年前被控強姦年僅十三歲親生女兒而被羈押,他趁妻子、父母及胞弟探監時,指示他們阻止女兒出庭並要求她給假口供,最終令他成功脫罪。陪審團早前裁定四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李運騰法官(見圖)昨在高院指斥,童父視法律為無物,目無法紀,自以為可以操控審訊,自私至極地為了脫罪而無所不用其極,驅使家人倒過頭來對付X,形容案件在同類案件中屬於罕見,已達到駭人聽聞的程度,但幸好天網恢恢,乃判童父入獄六年半,童母監禁三年零九個月,叔父及祖母各囚四年零九個月。

  陪審團一致裁定四十四歲父親兩罪罪成,四十二歲母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三十九歲叔父及六十七歲祖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李官判刑指,本案與童父曾否強姦女兒無關,重點在於童母在強姦案開審前帶女兒離港,令女兒在該案延期開審時改變證供。李官指童父是有計畫及持續性地行事,他未有懸崖勒馬,反而策動家人聯同犯案,而至親理應有責任保護女兒,但四人卻倒過來聯手對付X,令當時年僅十五歲的女童孤立無援。

  李官斥責童父視法律為無物,違反誠信,自以為可以操控審訊,但幸好天網恢恢,如果不予以重判,便無法反映公眾的憤慨,無法挽回司法公正的信心,又無法達致阻嚇他人的效力。童父為了脫罪不擇手段,不惜牽連家人,驅使家人以身試法,自私至極,令人髮指。雖然童父已還押四百六十多日,即將近兩年的刑期,但縱觀全局後認為判監六年半並不為過。

  李官指,童母最初得知X被性侵後,本來立即帶女兒報警,有心保護女兒,但童母沒有擇善固執,聽從童父的甜言蜜語,把持不定,結果聽從指示帶女兒離港,但又因子女曠課而有被逼退學的風險,而按捺不住返回香港,可見母親有容易受到人及環境影響的傾向。童母為內地來港的普通婦女,在丈夫被捕後與子女生活徬徨,在夫家與女兒之間左右做人難,但母親帶女兒離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一事,雖然她非主謀,但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故判童母入獄三年零九個月。

  至於叔父及祖母有份指示女童詐傻扮懵扮失憶,不排除叔父及祖母起初有可能相信童父無辜,出於親情及愚昧而同意協助童父,但非妨礙司法公正的藉口,法庭有責任向社會大眾傳達明確訊息:「妨礙司法公正是非常嚴厲的罪行」,即使其犯案動機是幫忙家人,亦必須受到重罰,考慮到叔父及祖母的行為可能是因為二人對童父錯誤導向的親情,叔父亦有可能是出於對其母的愚孝,而且二人在案中沒有私人得益,遂判二人各監禁四年零九個月。

  女童自從一九年起患上抑鬱症,須接受精神科醫生及藥物治療,現時雖然居於院舍,但年滿十八歲便須搬離院舍獨自生活,若女童不願意在母親出獄後與母同住,便可能無家可歸,無依無靠,因此李官盼望社會福利署關注女童個案,為她提供合適援助。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一二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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