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隱瞞物業出租呃政府及銀行屋貸 退休警司辯稱無細閱規例
2021-09-30 17:11
55歲退休警司5年前涉嫌隱瞞將一個購入的愉景灣物業出租,並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一間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被控2項欺詐罪。被告今日於區域法院作供,解釋「張form應該寫清楚我要知嘅嘢」,故沒有再細閱公務員事務規例,不知道單位出租與否按揭有別。法官沈小民押後案件至下月15日結案陳詞。
被告龍少泉出庭作供接受盤問,交代同事曾提及政府購屋貸款計劃,了解到計劃毋須放棄宿舍單位故提交申請。被告又回應控方質疑,解釋「張form應該寫清楚我要知嘅嘢」,列出了充份資料附帶例子,故沒有再細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的相關章節。被告力陳與妻子以訊息討論物業按揭時,沒有留意妻子訊息,不知道單位出租與否按揭有別,強調不清楚出租單位需要申報,無意欺騙政府。
被告龍少泉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表示,位於大嶼山愉景灣寶峰寶峰徑10號寶怡閣A室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於2016年11月30日交付;虛假地在樓宇按揭「加按」中向滙豐表示,該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就該物業與Koschalka Guenter 及 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簽訂一份租貸合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銀行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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