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追周星馳8000萬分佣上訴遭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無犯法律錯誤

2021-10-08 12:35

周星馳(左);于文鳳(右)。 資料圖片
周星馳(左);于文鳳(右)。 資料圖片

香港影壇巨星周星馳早年遭前女友、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入稟控告違反口頭協議,拖欠她近八千萬元涉及山頂「天比高」豪宅等物業的投資分佣。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早前裁定于文鳳敗訴,于文鳳上月上訴但即日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法官高浩文顯然沒有犯下任何法律錯誤,更在裁決時清晰考慮到口頭協議的背景及目的、對話的性質和語調、對話用字缺乏商業意識、用語含糊等,故此上訴庭不會干涉其裁決。

上訴人為于文鳳,答辯人為周星馳,本案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審理。副庭長關淑馨在書面判詞中表示,于文鳳上訴時由資深大律師Barrie Barlow代表,但Barlow並非在原審時代表于,而且其撰寫的上訴理由沒有跟從《實務指示4.1》。

于文鳳爭議原審的事實裁定,亦指原審法官高浩文法律上犯錯,但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主理涉案十日的審訊,從其全面的判詞中可見,他負責評估證據並作出事實裁定,對涉案議題及證據十分熟悉,就案件爭議亦比上訴庭三名法官更為熟悉。上訴庭重申上訴並非讓上訴人以另一方向重述案件證據,以說服上訴庭三名法官改判她勝訴,如上訴人不能證明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上訴庭不會干涉案件。

上訴庭指于不爭議周星馳購入「天比高」物業是用來自住的裁定,即使雙方有法律約束力的口頭協議,但「天比高」亦非協議中所指的投資物業,故不會有任何利潤。于一方雖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全面考慮及分析,例如雙方當時維持甜蜜拍拖而未婚的關係、周星馳本性吝嗇及傾向剝削他人等,上訴庭則認爲原審法官注意到有關事項,亦在判詞中特別提及,而原審法官有權自行評估證據及賦予適當的比重。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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