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索帶可成非法用途工具

2021-10-11 17:02

被告陳俊傑(左)。資料圖片
被告陳俊傑(左)。資料圖片

34歲地產經紀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月2星期,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案件。被告早前上訴定罪及刑罰,爭議涉案索帶是否屬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所指的工具,律政司冀法庭考慮立法原意及當時反修例活動的背景。上訴庭今早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指,法例解讀可不斷演化及轉變,本案相關條文立法原意在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開放詮釋無可厚非,可有效應對不法份子利用不同工具犯案,強調此舉不會造成濫告或無辜入罪。上訴庭續指索帶非法用途眾多等特點,認為對公共秩序確實構成相當威脅,終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

被告陳俊傑被裁定於前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判詞引述上訴方根據案例詮釋,提到控罪詳情中「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當中「非法用途的工具」應解作適用於入侵房舍,而控方須證明被告具相關意圖;律政司則反駁毋須證明被告具入侵房舍意圖,只須證明具任何非法意圖即可。

判詞中梳理相關條文發展及歷年案例,指出近代香港法庭對「非法用途的工具」詮釋極其寬鬆,其文本結構不容狹義解讀為非法入侵房舍,開放解讀最能合理反映立法原意。上訴庭續指法例解讀可不斷演化及轉變,本案相關條文立法原意在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屬防範性質,開放詮釋無可厚非,可有效應對不法份子利用不同工具犯案,控方亦只須證明被告具任何非法意圖,終裁定「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2項「非法用途」均無特定內容。上訴庭又強調此舉不會造成濫告或無辜入罪,控方須證明被告肯定有相關意圖,對市民大眾保障充份。上訴庭補充相關條文備受批評已久,應從速修訂。

上訴庭最後指案中沒有可信證據顯示索帶用作搬東西,反而不缺證據證明用作紮作非法工具,故不認為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判斷有錯,認為索帶非法用途眾多,極其容易購買,便於收藏,加上本案背景、犯案可涉及的人數和惡果,對公共秩序確實構成相當威脅,5個月2星期判刑並非明顯過重,終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


記者 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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