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禁非自資入股 阻機構大股東濫權

2021-10-15 04:30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

  (星島日報報道)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當中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列明,在持股行為方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另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和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治理行為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股東權利,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獨立運作。此外,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而銀行保險機構不可為大股東的非公開發行債券提供擔保,亦不可以直接或通過金融產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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