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陳皓桓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加監1個月

2021-10-26 17:22

陳皓桓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料圖片
陳皓桓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料圖片

前民間人權陣線(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涉前年9月中港島遊行被加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裁判官鄧少雄判處陳入獄3個月,當中2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陳即加監1個月,連同早前其他案件的刑期,共判囚22個月。

控方在庭上播放數段影片,身穿公民抗命字樣T-shirt的陳在受訪時稱遊行是基本權利,因此不會說是行街,表明行動是公民抗命,他已有準備被捕,不怕坐監。

鄧官表示案中最大影響是遊行致道路封閉,遊行當日由下午2時至午夜12時造成主要幹道封閉,但陳只參與了當中1小時的遊行,法庭不應將該段時間的堵路全歸咎於陳,並援引英國上訴法院的堵路案例指,陳沒有進行持續的堵路,亦非蓄意而為。道路受阻塞是大型遊行必然引起的交通阻礙,但道路受阻與陳被控的罪行無關,不應視為加重刑罰的考慮。

鄧官指雖然辯方力陳陳沒有暴力行為,但他公然呼籲公眾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故將整體量刑起點訂在6個月,陳認罪扣減3分之1至4個月,控方延遲檢控再減1個月,總刑期3個月,當中2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的書面量刑陳詞指,望法庭就陳當日遊行是公民抗命,控罪不涉及暴力以及嚴重檢控延誤三方面考慮刑罰。

辯方指控方提到在遊行期間的暴力事件與本案無關,陳沒有煽惑或致使暴力行為,故望法庭集中考慮陳的個人行為。辯方援引周庭一案,指如有參與者使用暴力,須證明組織者煽動所致,續指陳只是參與者,控方亦沒有指控他組織,法庭不應將案中的暴力歸咎於他。

鄧官回應稱陳在受訪時呼籲市民遊行,即使他未被控煽惑罪,亦會由整體證供考慮堵路的影響。辯方回答指陳受訪亦表示希望市民以和理非方法表達訴求。

鄧官表示量刑主要參考周庭一案案例,本案的暴力及破壞程度均比周庭案輕。但遊行期間港島區主要道路要臨時封閉,港鐵亦關閉了金鐘站、銅鑼灣及灣仔站。合共逾百條巴士及小巴路線須改道或停駛,電車停駛;22組交通燈損壞或熄滅。

控罪指,25歲被告報稱無業的陳皓桓於2019年9月15日於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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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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