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警長證供存兩疑問 3少女脫非法集結罪

2021-10-26 16:36

由左至右:何紫瑩、凌嘉慧及柯善維。陳慧瑩攝/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何紫瑩、凌嘉慧及柯善維。陳慧瑩攝/資料圖片

港府前年10月以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多區均有示威抗議活動。同月7日,3名少女被控非法集結罪,案情指她們在紅磡掟磚和擲鐵馬,遭便衣警長尾隨及拘捕,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鄭官在裁決時,對於尾隨警長的作供,存有兩大疑問。第一疑點,警長指全部被告都身穿波鞋,惟其中一被告被捕後,在警署拍照時,並不是穿波鞋。

另一疑點是警長尾隨的3個人,他說其中一人頭戴cap帽,惟3名少女被捕後,沒人戴cap帽,而在她們的手袋內,也沒有發現cap帽。

裁判官表示不能確定3名被告是否參與擲鐵馬和掟磗,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3名少女罪名不成立。

裁決時,鄭官質疑現場遭鎖定掟磗的3名集結人士,是否本案被控的3名少女。鄭官相信便衣喬裝的警長,看到民兆街近民泰街附近的確有人投擲鐵馬及掟磗出馬路,「相信警長看到情況,但是他認不認得到(3名被告)呢?」

鄭官續指,「發生一段時間,數以百計士聚集民兆街與民泰街」,警長尾隨3名人士,大量人士「穿插在警長與少女之間」,又「沒有長時間正面看清楚3名少女」,「增加認錯機會」。然而,鄭官補充,「警長已盡力將事實說明」。

3名被告依次為凌嘉慧(18 歲,學生)、柯善雅(18 歲,學生)及何紫瑩(20 歲,無業),她們聞判無罪後,立即鬆一口氣,以及轉身向旁聽人士鞠躬致謝。

控罪指她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參與非法集結。

記者陳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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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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