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海外物業代理須領牌

2021-10-29 04:30

消委會發表境外物業銷售研究報告,建議海外物業地產代理須領牌。
消委會發表境外物業銷售研究報告,建議海外物業地產代理須領牌。

  (星島日報報道)近年港人境外置業需求上升,消委會昨發表境外物業銷售研究報告,指過去四年,接獲二百六十一宗境外物業銷售投訴個案,平均損失近三十七萬元;而單計今年首八月,已經接獲一百零六宗投訴個案,較去年接獲的個案,增加近一倍,近九成個案涉及地產代理。消委會表示,現行法例容許非持牌代理及營業員銷售境外物業,建議規定所有從事銷售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需取得牌照,又建議為準買家提供不少於七日的留位費冷靜期。

  消委會表示,由二〇一七年至今接獲二百六十一宗境外物業銷售投訴個案,平均損失三十六點八萬元,涉及物業的平均價值接近一百八十萬港元,而今年一至八月,已經接獲一百零六宗,比去年的五十六宗,增加近九成,總金額超過一億八千萬。報告顯示,過去四年接近一半投訴為內地物業,達一百二十七宗,其次為泰國、英國及澳洲。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這些個案中,最高申索額涉款八十七萬,是一個在珠海的「爛尾樓」,事主計畫購買作投資,但遲遲收不到樓,最後項目「爛尾」,至今仍未解決事件,期望取回已支付款項;亦有顧客在購買澳洲一個物業時,營業員銷售時表示物業位處的地點附近有一所旅館,但顧客自行按地圖了解時,發現該處卻是一個精神康復中心,有誤導地點之嫌。

  消委會指,投訴個案中有九成三個案在港交易、七成五從香港報章廣告獲悉境外物業項目,另外有七成是參加了展銷會或代理籌辦的講座。

  消委會指,投訴種類包括樓盤地址錯誤、銷售文件內就發展商身分的描述並不正確;高估樓價導致無法取得所需的按揭貸款、亦準買家難以取回留位費或訂金,有些則是項目延誤或爛尾。

  報告顯示,近九成個案涉及地產代理,當中六成三個案涉及非持牌代理。《地產代理條例》 列明,持牌地產代理才能同時從事本地及境外的物業銷售服務,惟純粹處理境外物業的地產代理,只需在收據、 單張、小冊子等文件,或任何廣告中列明本人沒有處理香港任何物業的牌照,俗稱「無牌聲明」,便可獲豁免持牌。

  地監局亦要求持牌的地產代理在推銷境外「樓花」時,必須對相關發展商及其項目進行盡職審查,然而,非持牌經紀亦無受規管。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質疑現行制度,「大家都銷售海外物業,為何有些持牌,有些無牌?邏輯上不能說服」,豁免令造成監管漏洞,一旦交易出現問題,地產經紀難以受地監局條例規管,加上持牌代理可以聘請非持牌營業員處理境外物業銷售工作,消費者或會因此混淆兩者身分,誤以為相關境外物業銷售工作由持牌代理處理,有可能影響其判斷。

  消委會提出五大建議,包括收緊現行的豁免令,規定所有從事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取得牌照、將現行就資料披露及廣告宣傳的法定責任,由銷售本地物業擴展至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

  另外,需要加強規管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的資料披露,及廣告內容,消委會建議地產代理向準買家提供盡職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面警告聲明,以及銷售資料單張;另外,為準買家提供不少於七日的留位費冷靜期,如果買家最終不繼續交易,代理可從中扣除合理行政費用;又建議以漸進形式,要求在香港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賣方,都必須持有香港地產代理牌照,或本地或海外發展商均要與香港地產代理合作方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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