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 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認罪判罰8000元
2021-11-01 18:09
警方上周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目前正在服刑的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其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被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處理,陳皓桓承認控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羅官聽罷陳皓桓親自求情後,判罰8000元。
控方甫開庭就表示,相關文件已經交予被告,準備好答辯。羅官關注本案控罪並不屬於當值律師範圍,向沒有律師代表的陳確認是否準備好答辯,陳表示對於文件內容「非常明白」,「呢條條例好清晰…無回覆警方信件係政治事件,不涉及法律嘢」,不需要法律代表,並已經準備好認罪,坦言在囚室花了半小時寫好求情信。
羅官判刑時指,涉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元,被告於求情陳詞中提及組織目的、宗旨等,但控罪針對社團並無提交資料,認為上述求情對判刑無影響。考慮到組織多年來有相當程度活動,不提交資料令警方工作延誤,遂以12,000元罰款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至8,000元。
陳聞判後表示,目前正在服刑,不知道如何繳交罰款,又指雖然自己原定於明年10月10日刑滿出獄,但擔心自己不知何時會再被加控,遂提出兩個月內簽署授權書,再由家人代為繳交。羅官考慮後,最終批准陳於3個月內交罰款。
陳求情時指,民陣至02年成立,一直為公民社會提供溝通平台,舉行合法和理非集會遊行,為廣大市民發聲。再者,民陣與警方為長達19年的合作夥伴。但他在上任成為召集人後,才收到警方來信,查問下得知民陣當年因不認同社團及公安條例而未有註冊,事發時也沒有回答警方問題。
陳續指,他作為民陣召集人,願意一力承擔刑責。惟質疑警方為何不在他6歲時,即民陣成立的2002年,要求創立人士交代不註冊的原因,反問為何警方要與一直無註冊的社團合作,更沒有提醒負責人需要註冊,直至民陣創立19年後才向他提控。
案情指,民陣於2002年成立,2006年7月按《社團條例》註冊成為合法社團。但兩個月後,民陣通知警方組織已經解散,隨後被吊銷註冊及從社團名單中剔除,之後再無收過任何申請表格。民陣多年來舉辦大型集會及公眾遊行,並會定期更新網站及社交平台上的內容。今年4月,警方向民陣發信要求提供一系列資料,包括民陣06年後再無註冊成為合法社團的原因、過往舉辦的公眾遊行及集會資料、收入來源等。當時為民陣召集人的被告同月24日簽收信件,翌月4日在傳媒訪問中表示,無論有無資料都不會交予警方。
25歲被告陳皓桓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違反《社團條例》第16(2)條。控罪指,他於今年5月6日,在香港,作為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獲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5:29
更新時間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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