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錦威陳多偉申保釋被拒 官指有理由信2人會續危害國家安全

2021-11-09 16:28

梁錦威(左)及陳多偉(右)。資料圖片
梁錦威(左)及陳多偉(右)。資料圖片

支聯會5名常委早前否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梁錦威及陳多偉在今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遭杜麗冰法官所拒絕。杜官今頒布書面判詞解釋指,《實施細則》是《港區國安法》的必要部分,故本案需考慮到刑事案件及國安法案件的兩個保釋門檻,然而杜官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如批准保釋,二人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故拒絕二人的保釋申請。惟二人在一個月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保釋外出候訊,陳多偉當日簽紙保釋外出,但梁錦威明言未能遵守規限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故拒絕簽紙保釋外出。

杜官在判詞中指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5人,被控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實施細則》。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代表梁錦威和陳多偉的大律師石書銘早前陳詞時指,涉案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罪行,而只是一項附屬罪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指,《實施細則》訂立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延伸部分,不應與《港區國安法》分別考慮。

杜官經考慮後認為,《實施細則》是《港區國安法》的必要部分,故亦需考慮到國安法案件的保釋門檻,杜官另考慮到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起初拒絕5人的保釋申請時,考慮到涉案罪行為屬持續罪行,被告堅決拒絕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會妨礙到國安法案件的調查,可能會造成證據損失或令違法者逃脫。杜官雖知二人已被羈押一個半月,而控罪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6個月,如不批准保釋,二人或許在審訊前已差不多完成服刑,但杜官相信法庭會考慮到5名被告正被還柙的事實,會盡快安排最快的審訊日期。

梁錦威及陳多偉在9月29日被杜麗冰法官拒絕保釋申請,5人案件在10月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把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作第2次審前覆核,並批准包括梁錦威及陳多偉的5人保釋外出候訊,但鄒幸彤及梁錦威明言未能遵守控方所提出、規限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最終陳多偉、鄧岳君及徐漢光當日簽紙保釋外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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