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數據商境外上市須申報
2021-11-15 04:30
(星島日報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關於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當中指出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條例對數據處理者的活動作出規定,要求其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包括匯聚掌握大量關係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台運營者,在實施合併、重組、分立時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等情形。另外,大型互聯網平台運營者,在境外設立總部或者運營中心、研發中心,應當向國家網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文件指出,處理重要數據或者赴境外上市的數據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數據安全評估。評估認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公共利益,數據處理者不得共享、交易、委託處理、向境外提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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