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涉參與暴動表證不成立 法官判詞指控方沒任何證據基礎指證

2021-11-16 17:00

沈小民(小圖)的判詞指陳虹秀所講所做均展露於人前,控方反對理由並不成立。
沈小民(小圖)的判詞指陳虹秀所講所做均展露於人前,控方反對理由並不成立。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早前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去年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陳虹秀向法庭申請訟費但遭控方反對,將舉家移民英國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午頒布判詞,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集結在一起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等,雖然控方認為陳沒有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但沈官認為陳當日所講所做均展露於人前,故認為控方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批准辯方申請,由控方支付陳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

控方反對陳虹秀的訟費申請,理由是她自招嫌疑;沒有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誤導令控方誤信針對她的證據較實際情況強。控方續指陳當日身穿黑衣、配有防毒面具和揚聲器等裝備在暴動現場出現及被捕,清楚明確表示她是有備而來,亦早有預謀並不打算遵照及違反警方指示在集結現場逗留。

惟沈官指陳於案發當時穿着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T恤、一條白色長褲、一對橙色Nike鞋、頸上掛有一個3M空氣過濾器口罩、孭住一個橙色袋、並管有一部戶外擴音器連兩支咪連綠色網袋,所講所做均展露於人前,故認為控方所提出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沈官綜觀本案的情況後,認為批准辯方訟費的申請是合乎現行法例的要求,故批准辯方申請,由控方支付陳負擔的法律援助署之分擔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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