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2021-12-14 13:45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在街站發表「光時」、涉嫌辱警、仇恨政府等口號,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怒斥公眾席喧嘩的旁聽人士,警告旁聽人士干犯藐視法庭罪,表示他們「自律精神十分薄弱」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對住公眾席」,警員隨即拿出已裝上腳架的錄影機,瞄向公眾席,惟仍未啟動錄影功能。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法官陳廣池完庭前下令警員開啟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離去。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質疑有關煽動的控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他以違反「依法規定原則」(prescribed by law)為論點,他指煽動語言的目的有異,希望他人內心產生反應與祈望他人真的犯刑事罪行是兩項不同概念,香港作為多元化社會,很難有一套客觀標準指明煽動文字讓接收者有特定反應。陳官一度質疑若果如辯方所說,目的是讓人有心裏反應,內心反應其實可由仇恨變成實際行動,他舉例指曾有「黃面孔」被拳打腳踢,但新聞則報道有人「周街打人」。辯方回應指含義的光譜很闊且虛無縹緲,內心反應亦可包括不滿或離叛(discontent or disaffection)。
蔡維邦亦以「不相稱限制」(Disproportionality)爭議案中煽動控罪違憲,辯方比喻說公眾在任何場合說話,若果控罪元素合憲的話,對市民限制會是相當大。他指出若普通市民只是以基本意圖(basic intent) 說出一句說話,他們不清楚該向那個部門或人求證。另外,對於譚得志曾發表仇恨共產黨的言論,蔡維邦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條關於煽動意圖條文,回歸後條文內的「女皇陛下」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但沒有提及「中國共產黨」。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辯方說法,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提及「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皇室」等字眼,根據「基本法 160條決定」應理解為「中央」,而「中央」一詞,周天行指是中央政權機關,包含人大、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機關,當中有維護國家安全、及中央與香港關係。他續指,「中央政權機關」 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中國憲法確立共產黨領導地位,2018年北京通過修訂憲法,指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必然包括維護特區憲制秩序,若不尊重中國共產黨領導,便否定一國兩制憲政根基。若有人辱罵共產黨,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
法庭記者:陳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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