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長稱考慮修例 違國安法者5年內不得任工會職員

2021-12-25 20:35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正研究修訂《職工會條例》,違反《港區國安法》人士,將禁止出任工會職員5年,預計明年將修訂提交到勞顧會。處方亦會研究協助已登記的工會,提升他們對國安方面的認知。

孫玉菡又提到,有機會取消部分偏離規定的職工會登記。他認為,《職工會條例》會保障工會爭取勞工權益及工友福祉,但處方如發現有部分工會偏離的話,處方便有責任考慮是否取消其登記,強調有關過程會經搜證及與律政司商討。

根據現有《職工會條例》規定,除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外,任何涉及欺詐、不誠實、脅迫或身為三合會會員而被定罪的人,在其被定罪日期或由監獄獲釋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5年內,不得任職為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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