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賓館經營者涉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 還柙1月杪判刑
2021-12-29 17:44
前賓館經營者涉嫌先後以總值3萬元的現金、免費旅遊套票等,賄賂一名女業主的胞弟以解決出租事宜,他否認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今日於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直指被告的供詞不可信,解釋亦看不到合理之處,遂判他2罪均罪名成立,他須還柙至1月11日判刑。
葉官裁決時表明不接納被告的抗辯理由,即認為胞弟才是業主而非代理人,在得聞其家族有家庭糾紛後,以送禮的方式協助緩解。葉官批評說法十分牽強,被告不用款項交還拖欠的租金,而是認為他人的家庭紛爭較為重要。況且被告持有合約的副本,作為一名商人沒有可能不在簽署前細閱條文,他必然知道業主是一名女性。另外,有證據顯示被告曾與該胞弟就買禮物的事宜商討。
案情指,被告於2013年4月承租油麻地一個單位以經營賓館。有關單位由一對夫婦持有的公司擁有,女業主的胞弟受委託處理單位的出租事宜,胞弟須於出租單位前請示其姐。被告於2016年初與一名潛在買家商討轉讓賓館的事宜,並嘗試終止租約,以便新經運者該對夫婦簽訂新協議。
52歲被告施政樂被控於2016年12月13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單位女業主之胞弟提供免費旅遊套票及發還款項,作為它新租賃協議的商議條款,協助取得女業主同意的誘因或報酬。他另涉於或約於2017年6月9日,以相同目的向同一人提供現金3萬元。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7:44
更新時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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