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廣告被指違《基本法》覆核遭駁回 上訴庭稱屬重大公益政府有責任宣傳
2021-12-30 12:42
港府於2015年透過電視及電台播放「2017一定要得!」政改廣告,宣傳在人大常委會「831」框架下的特首普選方案,有市民質疑政府不受《廣播條例》規管,可在電視及電台播放政治廣告,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遂入稟提出司法覆核其後遭駁回,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認為涉案政府宣傳片屬重大公益,政府亦有責任廣泛宣傳,充份解釋,反駁上訴方指言論自由中不包含「逆向權利」去拒絕接受,而特首和政府具獨特憲制地位推動政改,不應與其他人等量齊觀,故不構成歧視,駁回上訴。
上訴方張德榮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答辯方通訊事務管理局及政府新聞處分別由陳樂信及莫樹聯代表。判詞指政改廣告牽涉透過普選的最終目標選出行政長官,無庸置疑屬重大公益,對推動香港憲制發展相當關鍵,左右香港憲制及政治架構,政府亦有責任廣泛宣傳,充份解釋,爭取大眾支持,故涉案片段當屬政府宣傳片(Announcements in the Public Interest,簡稱API)。判詞反駁上訴方錯誤假定了政府政策應不受爭議並獲立法會「祝福」,不應為高階議題,指政府政策毋需具備上述條件。
判詞引述上訴方指《人權法》中保障所有人均有言論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提出各種思想和消息,故亦有自由拒絕接受政治廣告,上訴庭反駁《人權法》中並不包含這種「逆向權利」去拒絕接受。判詞續指上訴方既然承認禁止政治廣告並非侵犯言論自由,如再主張獲豁免的政府宣傳片侵犯了其拒絕接受的權利則會不合邏輯,故總結指事件無關言論自由,質疑不足為慮。
判詞中認同政府一方說法,指政府憲制角色獨特,有獨特憲制權力和功能制訂政策,鼓勵大眾參與討論,過程當中需透過電視電台廣播宣傳,不可或缺。再者政府需顧及整體利益,不應與個別團體比較。最後特首和政府具獨特憲制地位推動政改,不應與其他人等量齊觀。上訴庭總結上訴方質疑豁免API造成歧視,說法無基礎可言。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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