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合約糾紛案 官頒判詞裁定江與寰宇雙方部分勝訴

2022-02-18 17:52

江若琳(右)。 資料圖片
江若琳(右)。 資料圖片

女藝人江若琳Elanne(原名江玲,前名江伊晴)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官司案,早前已於高等法院完成審訊。江若琳與丈夫蕭唯展沒有到庭,暫委法官廖文健今午頒布書面判詞,裁定江若琳與寰宇雙方部分勝訴,但仍需一個歷時35日的審訊再作定奪,雙方需各自支付訟費。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涉案製作費用、宣傳費用應由江若琳還是寰宇承擔,2004年、2005年、2008年合約是否有效及可執行,寰宇是否違反了2004年、2005年及2008年的合約,寰宇是否有權行使2008年合約中的「續期優先權」,寰宇是否有權向江若琳追討欠款,江若琳是否有權向寰宇追討製作及宣傳費用,法庭應作出什麼適當補救方法。

暫委法官廖文健經考慮後,認為寰宇一方的證人均非可靠證人,包括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前董事陳明輝、寰宇國際集團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故全盤拒絕接納寰宇一方的證人的證供,接納江若琳一方的案情屬實。廖官指江若琳在寰宇旗下當藝人時有過不愉快的經歷,江若琳認為她受到寰宇的不公平對待,但法庭只處理雙方的合約糾紛。

江若琳一方認為根據合約所指,製作及宣傳費用應由寰宇承擔,江若琳只負責其個人開支;寰宇則認為江若琳需承擔其工作期間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製作及宣傳費。合約訂明:「藝人必須自行負責其一切個人開支以履行其於本合約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服裝費、交通費、膳食、住宿費、受訓及學習費用等」,廖官分析合約條款後認為製作及宣傳費用屬於江若琳的「一切個人開支」,而製作及宣傳費用是用於建立藝人形象,形象由藝人個人擁有,故要求藝人自行承擔製作及宣傳費用不無道理。

廖官認為寰宇作為經理人公司必須營運費用,作為公司董事和職員的報酬及辦公室租金等,亦有可能需要為旗下藝人預先墊支費用,一旦藝人事業毀於一旦,寰宇便需承擔無法收取墊支費用的後果。另外,江若琳簽訂2004年合約時仍未成年,江若琳一方認為2004年合約應對她沒有約束力,寰宇則認為2004年合約已被2005年合約所取代,而江若琳簽訂2005年及2008年合約時已成年。廖官指沒有證據顯示寰宇曾向江若琳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才令她簽署合約,終裁定2005年及2008年合約是對江若琳具約束力的有效合約。

惟對於江若琳未成年時所簽訂的2004年合約,有關「續期優先權」的條款寫明:「藝人特此給予經理人首個五年期的續期權利 ,藝人不得借故以任何理由推遲或不履行該條款」,「在首個續約期後,藝人將給予經理人優先洽談續期權五年,若經理人款於合約期滿前與藝人洽談續期或達成續約協議,藝人亦不可在未取得經理人書面同意下與第三者簽訂任何與演藝事業有關之合約」,「條款於合約期完結後八十天內仍然生效」,如藝人要求在合約到期前終止合約,藝人則會被禁止合約期後的七年內與任何人或公司簽約。廖官認為有關「續期優先權」的條款不明確又不合情理,故不應被視爲可有效執行,但不得執行合約中有關「續期優先權」的條款不會影響合約中的其他條款,故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廖官裁定江若琳的一切個人開支需自行承擔,而扣除所有開支後,仍有權取得音樂銷售產品的全部收益,有關收益則應在第二部分的審訊深入調查。而江若琳指自從2014年4月起,因與寰宇國際集團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的虛假緋聞遭大肆報道後,林小明多次發言詆毀江若琳,進而衍生合約上的爭端,江若琳一方認為林小明已違反合約的隱含條款,在沒有合理因由的情況下損害雙方的信任。江若琳的經理人2014年2月曾在某場合向江若琳投擲玻璃杯,企圖向江若琳施暴,其行為應由寰宇負責。廖官認為雙方合約在2004年至2014年間雖沒有終止,但寰宇已在2014年毀約。

而假若每逢雙方續約時,江若琳亦需給予經理人優先續約權,如合約條款一直不變,便意味着寰宇永遠都可捆綁著江若琳,情況荒謬絕倫,故法庭需作出干預。廖官認為由於寰宇已在2014年毀約,故江若琳有權不續約,寰宇亦無權行使「續期優先權」。雖然寰宇向江若琳追討近110萬元的欠款,但廖官認為江若琳有權先查看文件計算其收入總額,故雙方的金錢申索需在第二部分的35日審訊才有分曉。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江伊晴(原名:江玲)以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在2014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江簽下10年的藝人經理人合約,寰宇有權與江續約5年,但江卻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更拒絕參與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要求法庭裁定合約的有效性,並向江追討約一百萬元的欠款及有關賠償。江則向寰宇提出反申索,向寰宇追討合約期間墊支費用及未獲收入。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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