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等3人涉行賄受賄逾10萬助客開戶 被廉署起訴
2022-02-24 11:25
廉政公署昨日(23日)落案起訴一名銀行經理及兩名中介公司代表,控告他們涉嫌提供及收受賄款共逾10萬元,以協助非本地客戶在3間本地銀行開立個人及公司帳戶,並涉嫌在申請開戶時使用虛假文書副本,訛稱有關客戶於開戶當日在香港。各被告獲准保釋,以待明日(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東亞銀行表示,知悉有關案件後一直全面配合廉政公署的調查。指涉案人士已不再是該行員工 。強調案件乃個別事件,由於有關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進一步評論。東亞銀行一直十分重視員工的操守,備有完善的操守準則,清楚列明僱員收受私人利益的嚴格指引,並要求員工嚴格遵守。亦會定期舉辦培訓課程以提醒員工有關指引。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3人。
黎賜慧,38歲,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高級客戶經理;陳栢材,25歲,香港和創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和創)顧問;及柯莹莹,35歲,香港智盈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智盈)營運者;共被控共15項罪名。
黎賜慧及陳栢材共被控13項貪污罪名,即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八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黎賜慧及柯莹莹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黎賜慧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本案涉嫌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發生,涉案人士涉嫌就最少30個開戶申請,提供及收受合共逾10萬元賄款。
其中5項控罪指,陳栢材及黎賜慧涉嫌一同串謀,使黎賜慧從陳栢材接受5筆由1,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賄款,為陳栢材轉介或將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或協助東亞銀行帳戶持有人重設帳戶密碼以取用網上銀行服務。
另外3項控罪指,黎賜慧涉嫌串謀另外3名中介公司營運者或代表,使黎賜慧接受3筆由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賄款,為該3人或由他們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另一項控罪指,黎賜慧涉嫌收受另一名人士1,000元為對方開立東亞銀行帳戶。
另外兩項控罪指,黎賜慧分別與柯莹莹及另一人涉嫌串謀使用34份看來是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虛假入境標籤的副本,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東亞銀行要求公司帳戶申請人須親身到分行開戶,以符合盡職審查要求。涉案人士被指向東亞銀行提交開戶申請時,附上該等虛假入境標籤副本,訛稱申請人於開戶當日在香港。廉署調查發現,有關申請人並沒有於虛假入境標籤所標示的日期到訪香港。
餘下4項控罪指,陳栢材涉嫌獨自及串謀另一人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不同分行的3名職員,以及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一名分行職員,提供4筆由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或未指明金額的賄款,為陳栢材將轉介的客戶在該兩間銀行開立帳戶。該4名銀行職員即時拒絕陳栢材提供的賄款,並向其僱主匯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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