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修訂技術合作定義 防半導體等技術流向大陸

2022-04-22 23:18

新辦法將規定,「轉讓出資予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被列為技術合作。資料圖片
新辦法將規定,「轉讓出資予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被列為技術合作。資料圖片

台灣經濟部周四公布,將修法去進一步加強監管半導體、關鍵材料公司在大陸的投資,防止台灣尖端技術外流。經濟部投審會發布新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特定技術合作需事先申請許可。

台經濟部修正上述許可辦法的第5條和第10條,擴大技術合作樣態,規定只要投資曾經過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者,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之出資,其股權之移轉可能造成該等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之效果,亦被列為技術合作。

有鑑於此,投審會增訂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列明同為技術合作之態樣,而「應事先申請許可」,並配合修正許可辦法第10條。對於其他修正重點,投審會指出,人工智能或軟件程式編寫屬於著作權之範疇,因此明定僅電腦程式著作權之轉讓或授權為技術合作,以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之風險。

在此之前,台灣陸委會已提出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條例),內容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的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規範,及防範陸方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及藉由人頭來台投資等違法行為,上述修正草案已通過立法院初審。

此次經濟部投審會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也是配合陸委會修正兩岸條例,進一步防止關鍵技術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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