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建築工偷窺17歲女生如廁囚12天 警誡下認當時「色心起」

2022-07-11 16:55

施官指案件性質嚴重,被告再次犯案,顯然沒有珍惜上次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機會,判其12天監禁。資料圖片
施官指案件性質嚴重,被告再次犯案,顯然沒有珍惜上次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機會,判其12天監禁。資料圖片

46歲建築工人在公共女廁所偷看一名17歲中六女學生,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窺淫罪。裁判官施祖堯指事主年輕,被告行為令事主受驚,是嚴重侵犯女性私隱,今次被告再次犯案,顯然沒有珍惜上次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機會,綜合考量後判處12天監禁。

施官指案件性質嚴重,加上被告留有兩次案底,其中一次與本案性質相同,當時法庭判予被告執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他沒有珍惜機會再度犯案,因此即使被告有家人支持,亦不能免去即時監禁的判刑。遂以21天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刑期至12日監禁。辯方求情指被告於被捕後立刻認罪,又指被告經常幫老人家及鄰居裝修,獲得家人理解支持。

案情指今年1月26日晚上7時許,事主進入女廁如廁後,看到門下方有人影並向門上望,發現被告雙手按著門頂,雙方對望後被告立刻衝忙逃走,事主離開女廁後向商場保安人員報告此事,但保安未有任何行動。翌日,事主向學校社工傾訴此事,社工得悉後報警。警方查看閉路電視,看到被告於7時13分在女廁徘徊,在事主進入廁所後,被告亦隨後進入女廁。警方拘捕被告後,他於警誡下承認當時「一時色心起,入女廁看人去廁所,我知錯,以後唔再做」。

被告鄭建燈被控於今年1月26日在青衣寮肚路6號長亨邨商場的5樓女廁內暗中觀察或拍攝X。而X所處的地方,屬於X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觀察或拍攝。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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