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判東電前高管 向公司賠7600億港元
2022-07-14 09:07
日本東京電力公司股東認為公司因福島第一核電廠核事故遭受高額損失,向當年經營團隊的五名高層管理人興訟,要求賠償公司22萬億日圓,東京地院昨日判決其中4人應賠償13萬3000億日圓(7600億港元)。
4人負有賠償責任
東京地方法院判決舊經營團隊中的4人,合計須賠償東京電力公司(簡稱東電)逾13萬3000億日圓。這是認為舊經營團隊在核事故須負民事責任的首例司法判決。東電股東們認為核事故造成公司必須負擔廢爐作業及賠償離家避難民眾等高額損失,對東電舊經營團隊的五人,提出賠償公司22萬億日圓的訴訟。
前董事長勝俁恆久(現年82歲)、前社長清水正孝(78歲)作為經營最高層,前副社長武黑一郎(76歲)、前副社長武藤榮(72歲)、前常務董事小森明生(69歲)作為核能部門高管,其責任成為焦點。判決認定了除小森外的4人負有賠償責任。
在審訊過程中,舊經營團隊是否能夠認知到巨大海嘯可能侵襲核電廠採取適當對策,成為訴訟主要爭議點。股東主張舊經營團隊事前可以認知到可能會發生巨大海嘯侵襲核電廠的情況,本應採取必要對策卻怠忽職守。不過,舊經營團隊認為,無法預測會因巨大海嘯受災,「假設就算可以預測,也來不及採取對策」,主張不應負相關責任。
2011年3月11日,福島縣附近海域發生九級特大地震,地震引發的巨大海嘯襲擊了福島第一核電廠,造成核電廠一至三號機組堆芯熔毀。這是自蘇聯切爾諾貝爾核事故之後最嚴重的核事故。迄今已有至少上萬名原告發起訴訟,向東電索賠。2012年3月,東電股東向當時的管理層5人提起該項訴訟,索賠金額在日本國內訴訟案件中屬於歷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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