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強姦家中印傭 原審官干預辯方盤問 30歲建築工上訴得直

2022-07-29 19:54

上訴庭終判建築工上訴得直,撤銷刑罰。資料圖片
上訴庭終判建築工上訴得直,撤銷刑罰。資料圖片

30歲建築工五年前涉強闖家傭臥室強姦印尼籍家傭,陪審團裁定他強姦罪成,判入獄10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反指印傭取得他夢遺的睡褲後,把精液抹在自己睡褲上,冤枉他強姦。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法官金貝理誤解《證據條例》第22A條,在審訊中阻止辯方就印傭手機中的照片盤問印傭,令辯方無法得到答案,印傭亦無法就此作出解釋,認為法官的誤解令案件陷入了無關緊要和不必要的法律爭論的泥潭,終判建築工上訴得直,撤銷刑罰,案件由於印傭已回家鄉而毋須重審。

上訴人馮海洋被控於2017年10月21日,在其天水圍公屋住所內,強姦現年26歲的印尼籍女子X。案件涉及X手機中有一張拍攝到被告睡褲的相片,而警方拍攝正顯示該相片的X手機並呈堂(下稱「相中相」),辯方在X作供時希望問X該相片是否她所拍攝,X正回答:「不是,我只是⋯」但遭法官打斷,法官認為相片屬《證據條例》第22A條中所指的「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來自電腦紀錄的文件證據」,阻止辯方繼續就相片盤問X。

上訴庭認為《證據條例》第22A條只限制來自電腦紀錄的文件 (document)及陳述 (statement),本案所涉相片則毋須應用到《證據條例》第22A條。上訴庭指如X有機會回答辯方的盤問,或可解釋她是沒有拍攝「相中相」,還是沒有拍攝在她手機中的被告睡褲相片。惟法官卻誤解條例及證據,在X希望作出解釋時干預辯方盤問,影響辯方案情,引述名言指:「耐性及莊嚴性是公義的必要條件」,提醒一眾法官須注意何時及如何介入審訊。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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