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應鄒幸彤要求放寬整個交付程序報導限制 公開形式進行初級偵訊

2022-08-17 13:43

鄒幸彤。 資料圖片
鄒幸彤。 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連同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幸彤初級偵訊已排期於下月2日至13日進行,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根據早前司法覆核判決,應鄒幸彤要求放寬整個交付程序報導限制,並決定以公開形式進行初級偵訊。李卓人和何俊仁早前已否認控罪,支聯會則無答辯意向,案件將於下月14日再作提訊日,繼續處理交付程序。3名被告繼續還押候訊。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被告鄒幸彤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同案被告李卓人和何俊仁今到庭列席。梁麗幗引用法官李運騰判詞,指羅官必須放寬交付程序的傳媒報導限制,另外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0條,交付程序包括初級偵訊均毋須另作申請,默認在公開形式下進行,控方如申請閉門進行,有責任說明申請理由。梁麗幗續指閉門處理將偏離《香港人權法》第10條指任何人都有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認為除非會影響司法而有「絕對必要」,否則裁判官不應行使酌情權將之改為閉門進行。梁麗幗交代初級偵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僅鄒幸彤會出庭作證,控方再無理據顧慮控方證人而反對公開,再者支聯會大部份資訊均可公開索閱,故公開處理影響不大。

吳加悅反對梁麗幗說法,認為其解讀《裁判官條例》第80條時捉錯用神,條文並非預設交付程序公開進行,只是訂明裁判官有酌情權出於體現司法公正而決定閉門,認為初級偵訊中鄒幸彤證詞未經其他被告盤問挑戰等,一經公開,可能帶來公眾批判輿論壓力,進而影響判決或令其他潛在提供證據的人士卻步。羅官反駁即使正式審訊亦會面對相同困難,「唔好有人揸車就包冇意外發生」,反問難道因而要禁止駕駛如此極端?

羅官認為控方過慮,終決定取消整個交付程序報導限制,並決定以公開形式進行初級偵訊。鄒幸彤自今年2月14日交付程序首次提訊日要求放寬報導限制,歷經4次提訊日、多次提堂及司法覆核後終得直。梁麗幗另交代初級偵訊中鄒幸彤將有法律代表,李卓人和何俊仁不會列席。

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64歲工會幹事李卓人、69歲律師何俊仁及36歲律師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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