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葬6公眾墳場遺骸須移走 倘自行處置需9.2前申請
2022-08-19 15:26
政府今日刊憲公布,市民須移走及處置2015年內安葬於6個公眾墳場的先人遺骸。
政府指,有關命令是食物環境衞生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的規定而發出。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指示從公眾墳場內移走及處置埋葬不少於6年的遺骸。
根據有關命令,2015年安葬於粉嶺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和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羅湖沙嶺墳場T段及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的人類遺骸須移走。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掘及處置其先人遺骸,須於今年9月2日或之前前往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地址為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如未按上述方法處理,下葬於該6個墳場的遺骸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安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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