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涉與14歲女童非法性交及襲擊等10罪 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2022-08-23 17:50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

18歲男學生於去年與14歲女事主在尖沙嘴百樂酒店發生性行為,其後該男生女友人知悉後,帶事主到另一酒店的房間,房間內8名女生指她「搶人男友」,又不斷凌辱及襲擊女童,包括踢打、在事主身上便溺、用拖鞋塞向事主下體並拍攝猥褻照片,又盜走事主8千元及損壞其手機。年齡介乎14至18歲的1男8女分別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10罪。3名16歲以上被吿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分別被判處入更生中心羈留及教導所。

3名16歲以上被告依次為18歲男學生符志權、17歲女學生袁芷欣、18歲無業女韓慧婷。裁判官崔美霞指符雖口頭稱後悔,但並不能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相信符是真心悔過,可見符並無足夠反省,亦無對受害者的同情,考慮到符令事主受到非常大的侮辱,遂接納委員會建議,判處符入更生中心羈留。

崔官表示,袁涉及4項控罪,在群組中年紀較大,又慫恿符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袁在此案中指使一大班人行事,而女孩無力反抗,因此崔官認為袁需接受長時期的更生及教導。崔官指韓雖沒有主動指使他人,但在與委員會見面期間用不同藉口將自己責任減到最少,顯示她並無決心改變,也同意委員會所講要令其了解事件嚴重性,因此判刑需要有阻嚇作用,遂判處兩人入教導所。

案情指,事主與袁及韓在網上認識,與去年8月20日,事主受邀前往百樂酒店與袁、符、韓三人玩耍,期間事主與符發生性行為。當日中午,袁與其他被告帶事主到最佳盛品酒店房間內,8名女被告對事主施襲,要求她脫去內褲手淫、舔鞋底等,並拍下過程。韓於案發當日被捕,在警誡下稱「我啲朋友叫我打佢兩巴我咪打佢囉」;符於案發翌日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同一個女仔扑左嘢,但係我唔識呢個女仔,大家你情我願我唔知佢未夠16歲」;袁則指自己曾掌摑事主,而其他人亦有打事主。

本案5名16歲以下被告中,15歲女童早前認罪並被判處感化令24個月;14歲女童被判入更生中心;另一15歲女童被判感化令24個月、其中9個月需住院舍接受感化;另外2人則押後處理以待索取報告後判刑。

被告符志權,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於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嘴漆咸道南61號至65號百樂酒店一房內與14歲女童X非法性交。

被告袁芷欣,被控促致年於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於同日同地促致一名14歲女童X在香港與另一人,即符志權非法性交。她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韓慧婷,被控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被控於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威道南73號至75號最佳盛品酒店一房内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即X, 向被告作出嚴重威脅行為。

被告袁芷欣、韓慧婷、連同本案未成年的5名被告,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2021年8月20日,在最佳盛品酒店一房内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

第四被告被控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指於2021年8月21日、在香港某處發布兒量色情物品,即4張載有兒意色情物品的影片。

第五被告被控猥褻侵犯,指他於同日同地猥褻侵犯女童X,她另被控盜竊罪,指她偷竊現金港幣8,000元,而上述物品為X的財產。

第七被告被控刑事損壞,指她於同日同地損壞X的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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