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 二審駁回上訴男友維持死刑
2022-09-20 11:23
江蘇南京21歲女大學生李倩月,2020年被男友洪嶠夥同另2名男子合謀殺害一案,周二(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本年7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准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20日受理該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制定作案計畫。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猛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南京大學生被男友及兩男子合謀殺害,請點擊瀏覽組圖:
另外,上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
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為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被害人父親李勝表示,他們對維持原判的結果有過預期。李勝表示,今日洪嶠通過視訊形式參與了庭審,他穿著橙黃色的背心,「和一審二審的時候不同,他沒有過多的反應,聽到結果後就癱坐在椅子上。」李勝表示,這個結果是對女兒最好的告慰,也是他們夫妻二人今後回歸平靜生活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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