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18日就刑期提上訴 准以10萬元現金繼續保釋外出
2022-09-22 09:56
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3項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被判監18日、停牌兩年、罰款3000元,並需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楊明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案件今早將於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處理。陳官押後案件於12月22日宣判。
律政司派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及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楊明的代表律師為許紹鼎資深大律師。
楊明今天以平頭裝現身法庭,他身穿白色運動鞋及墨綠色輕便西裝,開庭前根據指示步入犯人欄準備應訊。
法官陳仲衡甫開庭便表明已細讀雙方書面陳詞,請控方先播放涉案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數秒的片段可見車輛東歪西倒地行駛,先後撞到石壆及交通指示牌。陳官亦提到楊明原本認罪,但及後改為不認罪,再改為認罪,萬專員解釋指楊明在裁判法院獲准推翻認罪答辯後,律政司曾就此提出覆核,其後律政司才知道楊明由不認罪「轉軚」認罪。
陳官指無論是新舊法律團隊,接受了什麼法律意見也好,楊明由認罪改為不認罪再改為認罪,不斷改變答辯是楊明自己決定,明言他必須接受其決定所帶來的後果,有關答辯的轉變亦應反映於判刑,故需考慮裁判官的量刑幅度是否有商榷之處。
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指,是次上訴就「不小心駕駛罪」的主要爭議是,裁判官判處楊明監禁18日、停牌兩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是否明顯過重。許希望法庭把本案與其他案例作對比,以考慮本案判刑是否過重,惟陳官直接指其他案件的參考價值不高,考慮的比重不會多。
許希望法庭考慮本案犯案情節、事實基礎、其他案例的法律原則,必須對被告公平,強調「人誰無過」,又指本案承認案情中沒有指明楊明是嚴重受酒精影響,希望陳官細想本案有否寛大處理的空間。萬專員則指本案環境證供顯示楊明是醉駕,交通警嗅到楊明身上酒味,醫療報告提到楊明有酒氣並多次要求離去,又拒絕接受檢查,楊明又作出了不小心駕駛的行為,故法庭必須考慮醉酒者駕駛這個與刑責有關的加刑因素。
萬專員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在不認罪的情況下最高判囚半年,酒後駕駛最高判囚三年,而事發深夜並非杳無人煙,楊明自知飲了酒仍去駕駛,認為判囚18日並非明顯過重。許質疑裁判官指楊明是嚴重受酒精影響的推斷,一般人會視醉酒駕駛比不小心駕駛更嚴重,亦堅持根據本案證供指控楊明是嚴重受酒精影響並不恰當。
楊明女友莊思明到庭旁聽時,不斷低頭緊閉雙眼,亦不時嘆氣。
陳官需時考慮,把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上午10時作出判決,期間繼續批准楊明繼續保釋外出,原本每周三天到警署報到獲減至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陳官批准楊明現以10萬元現金繼續保釋外出,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三下午3時至6時到山頂警署報到一次,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楊明完庭後稱:「仲要捱多三個月」,其後手拖女友莊思明離開法院直接上車離去,期間沒有回應任何記者提問。
楊明去年起初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原本需要還柙候判,但楊明推翻兩項控罪的認罪答辯。案件去年11月維持原判,楊明透過代表律師表明希望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而裁判官斥楊明並非初犯,沒有汲取教訓,完全咎由自取,自招惡果,判楊明判監18日、停牌兩年、罰款3000元等。楊明隨即提出上訴及保釋申請,獲裁判官批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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