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機場販毒案判無罪 律政司促釐清法律議題 上訴庭指有迫切需要改革法定條文
2022-10-28 17:09
律政司針對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宗早前法官裁定因沒有直接證供、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令被告無罪釋放的機場販毒案,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議題,不會影響原審裁決。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8日)頒布書面判詞,指三案的兩位原審法官金貝理及麥偉德均犯錯,錯誤地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有違公正,結果令三案的被告無罪釋放並離開香港。上訴庭強調三案不能成為參考案例,亦指出現行制度下被告獲無罪釋放後,控方才可向上訴庭提出法律問題,認為這三宗案件顯示出有需要改革法定條文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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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法官作為法律裁斷者,需要決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的法律問題,法官不應侵犯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而且法官不應推測陪審團最終會否接納或駁回控方案情,也不應推測陪審團如果接納控方案情、裁定被告罪成,會否令裁決變得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上訴庭表示香港自1990年起沿用R v Galbraith案的一般原則,去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與否,亦認為香港法院應繼續沿用R v Galbraith案。
上訴庭歸納指,辯方申請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官不應篡奪陪審團的職能,法官不應考慮案件判決會否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而無論辯方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或其他情況下申請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亦應採用R v Galbraith案的一般原則去處理。
上訴庭提到法官金貝理在處理其中一宗案件時,直截了當地對控方說:「我認為你連一個牢固的案情都沒有」,直指即使她適當地引導陪審團,陪審團亦會判處被告罪脫,因為任何定罪都是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故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判決。而上訴庭認為法官金貝理的裁決在法律上和事實上亦出錯,錯誤地認定案件沒有可接納的證據去讓陪審團得出所需的推論,上訴庭斥其裁決站不住腳,認為法官金貝理篡奪了陪審團的職能,反映她對控方證據嚴重了解不足。
法官金貝理在處理另一宗案件時,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在她向陪審團總結案件前,邀請辯方申請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最終終止審訊。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內沒有其他案件會像這樣,在審訊如此後期才考慮辯方申請表面證供不成立。當法官金貝理要求陪審團正式宣佈被告無罪釋放後,陪審團亦向法官提出質疑,透露了陪審團認為她行使司法權力時並不光彩,但陪審團仍尊重並執行了她建議的裁決,甚至連檢控官都諷刺地向法官金貝理說:「我希望你的裁決是正確的」。
上訴庭指公眾可能視她的行為既武斷又任性,不僅損害了法官的地位和尊嚴,亦損害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其中一位陪審員更問法官可否向傳媒講述該案所發生的情況,她卻回答說她不打算給陪審團「無限制授權」(carte blanche),她更說:「我想至少保留我的工作一段時間」。上訴庭表示此等情況不僅前所未有,而且非比尋常,相信陪審團離開法庭時亦會感到困惑。
至於法官麥偉德則是在處理案件時從傳聞證據中作出推論,但其實理應讓陪審團透過案件的環境證據作出推斷,不應因他自行理解傳聞證據後,從而篡奪了陪審團的職能。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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