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琪指外籍司法人員處理涉外國安案件或導致干擾 致特區管轄出現困難  

2022-11-24 22:03

陳曼琪分析指由外籍司法人員處理涉外國安案件,或導致出現干擾。資料圖片
陳曼琪分析指由外籍司法人員處理涉外國安案件,或導致出現干擾。資料圖片

身兼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婦聯執委的陳曼琪就《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條文和法律原則,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辯護一事作出分析,指由外籍司法人員處理涉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或會導致特區管轄出現困難,這類案件屆時或需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

陳曼琪指,《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條文不容許香港法院在審理具涉外因素案件中披露國家秘密或香港法院獨立審判權被干預,其中第41條指出,審判可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第63條亦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等的保密責任。而在審理《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若出現涉外因素,包括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法官或辯方律師擁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有可能導致國家秘密外洩或辯方律師不能夠保守在處理有關案件中得悉的國家秘密的絕對責任。

她續指,擁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的司法人員或辯方律師在處理涉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上,會產生潛在或實際的利益或效忠不同主體的衝突,不利或甚至妨礙 《港區國安法》第41條和第63條的落實。上述種種涉外情況,都不符合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這亦與《基本法》第85條所列明,保護司法獨立,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條文牴觸,司法人員或代表律師或因國籍問題受到潛在或實際的干預。

陳曼琪認為香港法院在審理《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存在涉外因素、控罪及/或國家秘密, 根據第41條不宜公開審理、第47條應取行政長官證明書亦都適用。 否則中國的國家秘密將在公開審訊中被披露而不受保護;審訊亦有可能讓國際輿論干擾,甚至損害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和的司法獨立,抵觸《香港基本法》第85條 、《香港國安法》第41條和第63條,令《香港國安法》不能有效落實,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陳曼琪強調,公開審訊和發表自由不是絕對的,要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為凌駕性考慮。若在香港法院審理《港區國安法》具涉外或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確保有效落實《基本法》第85條和《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第41條和第63條的有效落實,《香港國安法》第55條第一款所指的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 特區管轄確有困難,便有可能適用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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