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警署外有示威者擲汽油彈 7男子中6人暴動罪成

2022-11-26 12:19

其中兩名被告(左圖男士)林祖童,右圖為楊梓信。梁譽東攝
其中兩名被告(左圖男士)林祖童,右圖為楊梓信。梁譽東攝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阻塞尖沙嘴警署的出入口。7名男子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其中6人今(26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另被告陳嘉及林祖童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被告馬孝文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涉同案被告鄭智健則早前已認罪。法官林偉權押後案件至12月10日(周六)進行求情。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林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大批身穿黑衣、戴上頭盔及防毒面罩的示威者在尖沙嘴警署外集會,且把垃圾桶等物件阻塞警署的出入口,其中一名警員更被汽油彈擊中並造成雙腳燒傷,其後警方以揚聲器驅散人群,終拘捕30多人,包括本案的眾被告,同時在其身中搜出手套、生理鹽水、護目鏡等示威裝備,並指出他們是蓄意到場,破壞社會安寧。

林官裁決時指,接納控方多位證人的供詞,認為他們是誠靠可靠,尤其曾協助本案處理900多項證物的警員,即使其工作繁瑣,但他亦將每件證物備有標簽並獨立處理,未有出現混亂的情況。林官又指,即使被告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均辯稱當場搜出物品分別是其他在場人士派發給他們及為了舒緩頭皮痛楚,惟林官批評,不解為何在混亂的街頭上仍有人派發1000毫升的生理鹽水,同時在平常情況下頭皮痛楚亦不會戴上頭盔,故認為他們的辯解是荒謬,拒絕信納其證供。

林官續表示,雖眾被告當日沒有作出傷害社會安寧的行為,但除了被告林祖童是10分鐘後在覺士道與柯士甸道被捕外,其餘被告在彌敦道或金巴利道被捕,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剛巧路過,相反選擇停留在現場,加上在其身上搜出相關示威裝備,故法庭認為必然是為了參與暴動,裁定六名男子暴動罪成立。

林官再指,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言,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馬孝文管有的物品具攻擊性並裁定罪脫,但被告陳嘉及林祖童分別管有的噴壺及鐳射筆,法庭相信他們有意圖利用其物品傷害他人,以達成相關目的,因此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最後林官補充,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進行求情,期間眾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告依次是馬孝文(25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7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另馬孝文、陳嘉及林祖童,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指馬及林管有雷射光束裝置;陳則管有1個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

同案被告鄭智健(22歲),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控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管有一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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