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裔律師投訴警不合理對待反被控誤導警員 裁定罪名不成立 

2022-11-29 16:49

被告周祖樑。陳極彰攝
被告周祖樑。陳極彰攝

中國籍巴基斯坦裔律師前年陪同一名顧客錄取口供,事後向警方投訴在警署內被警務人員不合理對待。投訴警察課接手調查之後,控告律師誤導警務人員,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溫紹明指,被告作為律師理應使用更精準的用字,但法庭未能排除他出於對警員的偏見,或記憶模糊而用較強烈的字眼描述事發經過,不肯定他刻意誤導。

被告周祖樑(43歲,律師)被控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附翼地下投訴課警察報案中心1號會面室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即警長34229。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0年12月向警方投訴,指自己同年11月陪同顧客到警署錄口供,在訓示室被警方以粗口問候和包圍,乘升降機離開時又突遭3名便衣警員按著肩膊著他保持冷靜。但警方查看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被告所說的並非事實,遂將他拘捕。

裁判官裁決指,被告在訓事室內透過傳譯員向警方對話,傳譯員指當時雙方皆大聲說話,爭執並非單方面。惟4名涉案警員卻將矛頭指向被告,說他挑起事端情緒十分激動。警員又指在升降機內,眾人保持距離無身體接觸,裁判官觀看閉路電視後,發現內裡有很多空間,全部人卻肩並肩地站立,做法奇怪,因此拒絕接納各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續指,閉路電視片段有1秒缺失,整個事發經過不完整,未能排除被告的指控屬實。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就警署內遭遇的描述欠準確,不過難以稱得上是誤導,極其量是在情緒激動下誇大其詞,或記憶模糊,以及出於對警員的偏見而使用較強烈的字眼。裁判官表示,被告作為律師理應使用更準確的形容,但他在本案中卸下身分,只是一名激動的投訴人,故控方未能肯定其刻意誤導,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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