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銀行前行長受賄2.75億人民幣 一審遭判死緩

2022-12-28 15:32

溫州銀行前行長吳華受審。
溫州銀行前行長吳華受審。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對溫州銀行前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吳華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溫州銀行是股份制商業銀行。
溫州銀行是股份制商業銀行。

對被告周良增、林深、何江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罰。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及被告吳華等4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指出,2013年至2019年,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754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溫州銀行帳面損失3026.05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夥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吳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並罰。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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