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尖沙嘴警署外暴動 7被告判監36月至45月

2023-01-28 11:07

左起:吳柏熹、楊梓信、譚煒誠、陳振華。資料圖片
左起:吳柏熹、楊梓信、譚煒誠、陳振華。資料圖片

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於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7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林偉權法官今(28日)在區域法院判處暴動罪成的7名被告監禁36個月至45個月,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監11個月。

6名被告馬孝文(27歲,社工)、吳柏熹(24歲,學生)、譚煒誠(26歲,馬會職員)、楊梓信(25歲,無業)、陳振華(32歲,地盤技工)、陳嘉(35歲,電腦技術員),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陳嘉另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24歲,兼職員工)則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外一名同案被告鄭智健(25歲,冷氣技工)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

被告相片:

被告陳振華。資料圖片
被告陳振華。資料圖片
被告林祖童。資料圖片
被告林祖童。資料圖片
被告吳柏熹。資料圖片
被告吳柏熹。資料圖片
被告譚煒誠。資料圖片
被告譚煒誠。資料圖片
被告楊梓信。資料圖片
被告楊梓信。資料圖片

林官指暴動罪成被告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林官稱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亦需判處阻嚇性刑罰。林官認為如果沒有不積極的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涉案暴動持續近1小時,事件令一名警員燒傷雙腿,現已完全康復。

有些被告指案件等候了3年多才處理完畢,期間令被告倍感壓力,但林官表示不認同,並指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被告等人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林官指吳柏熹、譚煒誠、陳振華在審訊中作出偽辯,除了沒有案底外沒有額外扣減刑期理由,判處3人監禁45個月。馬孝文、楊梓信及陳嘉則因沒有出庭自辯及同意大部分案情而獲額外扣減1個月,馬孝文及楊梓信被判監禁44個月,陳嘉另因患有克隆氏症(慢性腸道發炎和潰瘍)而獲額外扣減3個月,但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監禁4個月,即陳嘉兩罪共判監42個月。

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的鄭智健,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36個月。另外暴動罪脫、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則被判囚11個月。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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