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西九龍法院續審 將處理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

2023-05-29 10:11

初選案被告之一陳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之一陳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攝

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法院恢復聆訊續審,將處理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以定奪涉案人士言行可否用以互相指證各被告。

初選案被告陳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陳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劉偉聰。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劉偉聰。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楊雪盈。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楊雪盈。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柯耀林。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柯耀林。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彭卓棋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彭卓棋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黃碧雲、李予信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黃碧雲、李予信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鄭達雄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鄭達雄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施德來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初選案被告施德來到達法庭。 何健勇攝

法官陳慶偉指今早將先處理《國安法》實施前涉案人士言行可否應用共謀者原則,因為一旦裁定不可應用的話,將會減少大量爭議言行,可供辯方進一步考慮。周天行交代眾辯方代表除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及代表柯耀林的大律師葉海琅個別提交陳詞外,均有一同加入聯合陳詞。

周天行先重申《國安法》不具追溯力,續指出案中眾被告共同目的一直一致,協議一連串行為即於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案,以追求五大訴求,串謀由一月底戴耀廷區諾軒飯局開始,其後涉案人士言行可以應用共謀者原則因為其促進串謀的共同目的。周天行又指《國安法》實施前眾被告串謀的的共同目的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故同屬非法協議。

法官陳慶偉問及這是首次聽聞控方提出本案或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此前開案陳詞等從未提及。法官李運騰亦指直到50多日審訊後,今日才首次得悉控方於本案中原來依賴普通法罪行作基礎。周天行同意今日才首次提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說法,解釋意在說明當時被告已有共同目的。法官陳慶偉反駁即使在飯局中也沒有得出任何協議例如辦公民投票等,戴區2人各有想法,控方說法指當時已有共同目的或有不妥。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等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張耀良、沈士文、馬維騉、關文渭及Trevor Beel 等,劉偉聰自行代表。 16名被告不認罪,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押。

法官陳慶偉直指有興趣了解控方引用的一個1950年代美國上訴法院案例,李官查問下周天行確認縱觀所有普通法國家中,只覓得這個案例支持應用共謀者原則。周天行解釋案例有關美國共產黨人被控1945至1948年合謀武力推翻美國政府,違反了1940年訂立的史密斯法案,特別引述當中指邏輯上沒有理由限制舉證證明眾被告於涉案1945年至1948年一同串謀,如當中有人更早加入串謀,任何人此前言論與案發期間言論一樣有力。

陳官即引用案例前一句來反駁,指除非言論於公訴書控罪時段內發表,否則不得用以檢控被告,反問如數名法官今日發表不法言論如推翻政府等,是否可於50年後用以檢控。周天行另指此外《國安法》實施前涉案人士言行有助建立串謀,有多種形式包括戴區2、3月招募串謀者即潛在參選人等,故回應指應訴諸眾人共同目的一直相同,以各人言行建立案發期間串謀,同意陳官所指如有人批評現任政府,言論其後可用以檢控。法官陳慶偉又表示不解,《國安法》實施前本案並不構成任何罪行,如何指控被告當時串謀。法官陳仲衡遂指控方因此訴諸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天行同意。李官再次指出然而直到今天才第一次聽到控方提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應變立場,周天行再次解釋提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僅用以支持何以援引涉案人士言行舉證。

李官舉例指戴耀廷一系列文章呈堂旨在顯示其想法,無關其內容真確與否,故其文章以及眾多其他證據呈堂根據毋須依靠共謀者原則。周天行同意,指以共謀者原則舉證的言行旨在證明被告參與程度及何時達成協議。萬德豪其後接口,同意上述判詞引文只屬旁論,作為該案引導陪審團思考案件背景之用,亦提及該判詞最終被上訴推翻,惟推翻內容無關上述引文。

萬德豪提到開案陳詞中雖未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惟相信當中蘊含此意,故部份證供可以應用共謀者原則。李官聞言即指開案陳詞理應說明案情主張,而非單單引述證供,然而時下開案陳詞卻經常只引述證供,法官陳慶偉更直指本案開案陳詞為處理過案件之中最厚一份。李官續指如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應變立場,控方卻不曾就此舉證,例如證明控罪元素。

萬德豪指最後理據為應對控方公平,李官即反駁指如控方早向各方說明應變立場,辯方盤問或有所不同,萬德豪不同意,認為結果分別不大。李官解釋控方也從未問及證人被告行為如何構成濫用公權,萬德豪遂反指其為無差別否決財案,威脅政府屈服以滿足其訴求或特首下台。李官再指控方此前從未提及「濫用」字眼,從未問及議員濫用權力的問題,萬德豪解釋毋需要求證人給予意見,惟於辯方理解而言並無分別。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回應指《國安法》實施前涉案人士言行能否用以舉證一事有既定原則處理,法庭無權酌情。沈士文扼要說明《國安法》實施前本案並不構成任何罪行,因為控方從未提出,故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完全不相關,此前審訊階段從未就此辯護,然而控方直至今日方表明立場,做法可算是不公之最。沈士文再解釋瀆職罪罪行元素截然不同,控方甚至連眼下書面陳詞也未提及濫用權力一事。沈士文另指應用共謀者原則前提為有串謀罪案發生,並必須2個基礎,一為促進串謀,二為案發期間之內發生,然而本案中兩者皆非,《國安法》實施前本案根本沒有任何罪案可言,否決財案沒有干犯普通法罪行。不過沈士文同意即使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涉案證據也可呈堂。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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