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湯家驊:裁決清晰介定新聞屬查冊理由 政府毋須再修例

2023-06-05 14:04

蔡玉玲終極勝訴。陳子豪攝
蔡玉玲終極勝訴。陳子豪攝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2020年以車牌查冊來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早裁定上訴得直,判蔡玉玲勝訴,撤銷定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已經確認傳媒查冊包含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中,政府毋須修例,已足以保障查冊權利。

蔡玉玲見記者。 陳子豪攝
蔡玉玲見記者。 陳子豪攝
蔡玉玲向記者展示審庭裁決。 陳子豪攝
蔡玉玲向記者展示審庭裁決。 陳子豪攝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當日查冊車牌,調查出現在現場的車輛。(節目截圖)
蔡玉玲當日查冊車牌,調查出現在現場的車輛。(節目截圖)

判詞提到當日蔡玉玲申請的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沒有明確理由限制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的事宜,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針對車輛的註冊車主與其車輛使用與某罪行有可能關聯——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所以不涉虛假陳述。

湯家驊認為,以上的判詞內容已足以確保傳媒報道,是充分的查冊理由,並非現時的法例或查冊選項不完善,因此不須修例或改動查冊表格。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指,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湯家驊。(資料圖片)
湯家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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