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姦女教唆作假口供案|律政司覆核刑期獲批 父加監至9.5年祖母及叔父加監至6年

2023-06-07 13:11

律政司覆核刑期獲批,3人均加監。
律政司覆核刑期獲批,3人均加監。

40多歲父親涉強姦年僅13歲親生女兒,並指示家人阻止女兒出庭,要求女兒作假口供。父親、祖母及叔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被判囚4年9個月至6年半,他們今日(7日)到高等法院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律政司亦提出刑期覆核申請。上訴庭經商討後駁回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批准律政司對3人的刑罰覆核申請。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改判剛在本月初刑滿出獄的父親監禁9.5年,並改判去年刑滿出獄的祖母及叔父監禁6年,書面理由將在半年內頒布,3人需即時服刑。

律政司另就3人刑期提出覆核申請

3名上訴人為46歲父親L.C.L.、70歲祖母L.M.Y.、41歲叔父L.C.Y。3人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父親另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父親被判囚6.5年,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祖母及叔父各被判囚4年9個月,提出定罪上訴。律政司另就3人的刑期提出覆核申請。

上訴方認為原審時控方結案陳詞時多次出錯,對整案的陳述既偏頗又不中立,亦加入個人評論及想法,原審法官理應指示陪審團對控方的錯誤陳述置諸不理。上訴方建議控方闡述證人證供時,不應加入任何色彩,應沒有訟辯元素,盡量刻板地整合及論述證供。

上訴方指出,在被告沒有出庭自辯以及沒有傳召辯方證人的情況,控方理應向法庭申請可否作出結案陳詞,辯方有權提出反對,由法庭考慮是否批准,惟此建議沒有案例支持。上訴方又指,控方結案陳詞及原審法官引導時,均沒有提及對被告有利的證供,對被告不公。

上訴方表示控方應有節制地行使其結案陳詞權利,控方結案陳詞的合適範圍應限於7個情況:(1)作出有關法律問題和法例釋義的陳述,(2)當錯誤的陳述被作出並需要修改,(3)出現與開審陳詞有別的證據並有需要作解釋,(4)當提出的爭論點引致混亂或不確定,但可作整理以便陪審團正確理解,(5)整理某些在辯方質詢時指出的案情,(6)控方證人證供盤問下出現不符或遺漏,(7)當辯方依賴自利聲明或向控方證人指出一個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辯解。

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指,父親原被控2項強姦罪及5項非禮罪,涉及亂倫及重覆犯案,實質罪行非常嚴重,一旦定罪會面對14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父親在扣押期間指使親人接觸女兒致使其改口供,又將女兒帶返內地以致她缺席審訊,嚴重違反誠信,屬整案的始作俑者及直接得益者,判囚6.5年實屬明顯過輕及原則上犯錯,應上調刑期至9年來反映父親的罪責。

律政司引述原審法官原本考慮判父親監禁8.5年,但考慮到父親因強姦案被扣押466日,故酌情扣減至監禁6年半,但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給予酌情扣減,而法庭一般只會在例外情況扣減另一案的還押日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原審法官酌情扣減了2年的刑期,比父親被扣押466日的日子多,律政司亦指出此為過分扣減刑期。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提到,父親是在強姦案扣押期間妨礙司法公正,罪加一等,更是以一己之力聯同祖母及叔父迫使女兒撤回指控,令強姦案無疾而終,「仲要俾番466日扣減佢?成單案係佢一手造成架㗎喎!」

律政司另認為,祖母及叔父被判囚4年9個月亦屬明顯過輕及原則上犯錯,理應判囚7年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律政司表示祖母及叔父的角色不可或缺,父親在獄中扣押期間透過他們去接觸女兒,才可成功妨礙司法公正。祖母多次要求孫女「扮跌親個腦,扮咩都唔知」,威脅如她「唔幫老豆第時無嫁妝」,又持續獻殷勤買禮物給她。叔父則要求她出庭化濃妝、衣著暴露,「扮傻扮唔記得」,二人行為令她撤回指控,令父親當庭釋放,涉及嚴重違反誠信。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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