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被控以藏毒、停駕及超速駕駛 承認7項控罪 判入獄5月1星期

2023-06-09 13:44

28歲無業男被控於2018年藏毒、停駕及2020年兩次超速駕駛,被判入獄5個月1星期,及罰款14000港元。 資料圖片
28歲無業男被控於2018年藏毒、停駕及2020年兩次超速駕駛,被判入獄5個月1星期,及罰款14000港元。 資料圖片

因在2022年涉嫌撞傷14歲少年並燒毁肇事車輛,曾潛逃被通緝的28歲無業男被發現於2018年5月在屯門一私人屋苑外藏毒,亦為停牌駕駛者而使用一輛私家車,並知悉先前兩次超速駕駛,被控管有危險藥物、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等共4罪,並被票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 (登記車主/懷疑司機)」等共3罪。他承認所有控罪,暫委裁判官朱仲強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5個月1星期,罰款共1萬4千元,停牌36個月及須自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求情指,當中不推薦被告進入戒毒所,遂唯一選擇只有判監,明白刑事案件是嚴重罪行,但亦希望刑期較短,而就傳票控罪,事件只是短暫地發生,冀法庭酌情處理。

朱官判刑時指,考慮辯方求情、控方的案例及坦白認罪等因素後,就4項刑事控罪共判囚5個月1星期,停牌36個月,罰款3千元,須自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而3項傳票控罪,共罰款1萬1千元,最終被告即總計罰款1萬4千元,需要在1個月內繳交。

被告郭政勤被控各1項管有危險藥物、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以供警務人員查閱罪;以及被票控2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 (登記車主/懷疑司機)」及1項「新登記車主沒有將過戶一事報告」罪。

郭承認於2018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安里1號叠茵庭外4庭外管有危險藥物,即9個膠袋載有共2.12克固體,內含1.57克可卡因及1個膠袋載有0.05克固體內含可卡因;及於同日同地身為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一輛車輛登記號碼VB 6775的私家車;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使用一輛車輛登記號碼VB 6775的私家車,而當時就郭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的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於同日同地,當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他不遵從此要求。

就刑事控罪的案情透露,在2018年5月12日,當晚兩名警員乘坐警車進行夜班機動性巡邏, 於上午3時43分,該兩名警員沿青山道 (新墟段)往藍地方向巡邏,他們當時看到一輛白色私家車駛出井財街,並感到可疑而跟隨該車輛,直至青山道(新墟段)近彩暉花園時,該車輛突然提速,其後該車輛停在屯門區屯安里A座1座外,被告被截停並承認是違規司機,期間被告未能出示身分和駕駛證明,並表示已被取消駕駛資格,之後警員對該車輛進行搜查,在車輛的儲物箱內發現1個透明塑膠袋,內含裝有9小袋白色粉末,再發現了1個裝有粉末的透明密封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了控罪,化驗後亦發現當中包括9個膠袋總計有1.57克可卡因,及1個膠袋載有0.05克可卡因,以及經調查後,了解被告案發前已在2017年5月12日被判處停牌32個月。

至於傳票控罪,郭另承認於2020年7月5日沒有在過戶72小時內,為另一輛駕駛的私家車遞交過戶通知書表格;於同年7月21日凌晨1時39分,在天慈路(流浮山方向),受數碼雷達車速偵察機下,即超速駕駛該私家車,當時車速為每小時178公里,但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被告已超過108公里;以及於同年7月28日凌晨1時21分,在元朗公路鄰近路段,受數碼雷達車速偵察機下,即超速駕駛該私家車,當時車速為每小時130公里,但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80小時,被告已超過50公里。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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