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炭武器庫 | 4男承認管有爆炸品等4項罪名 分別判監16至38個月

2023-06-13 16:26

2019年火炭武器庫案,4案男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4罪,分別被判監16至38個月。 資料圖片
2019年火炭武器庫案,4案男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4罪,分別被判監16至38個月。 資料圖片

警方2019年8月搜查火炭2個工廈單位破獲武器庫,搜出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和11個煙霧餅,以及玻璃樽、乙醇和麵粉等汽油彈原料。4名涉案男子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4罪,今(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6至38個月。法官郭啟安指涉案物品為數不少,球棒等物品如果落入暴徒手中,可以用作破壞和傷人,一旦攻中頭部,足以重傷、甚或致命,各被告向他人提供武器和裝備,罪責不輕。

被告32歲廟宇職員林冠亨、27歲工程師助理談兆衡、34歲商人張子龍和34歲售貨員吳敬賢,承認於2019年8月1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林及張另承認於同日在沙田金豪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某室,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及管有3罐噴漆,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張另承認同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2樓某室管有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法官判刑時,提到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激進暴力份子騎劫原本和平理性的示威,演變成暴力襲擊和破壞社會安寧,而案中涉及為數不少的攻擊性和防護性物品,顯然不會只是被告自用,而是提供給他人在非法集結和暴動中使用,這種提供裝備和武器的行為,加重了案件嚴重性。另外,法官指警方在涉案單位發現印有港獨口號的衣物,但因當時香港國安法未實施,故不將此納入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沒有經過改裝、本身有合法用途及儲存在倉庫內,無即時被使用的風險。惟法官不同意無即時風險,指雖然物品本身並非武器,但若然落入暴徒手中,一旦擊中頭部,可致重傷或致死,亦可用作破壞,因此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判處監禁16個月。

被告林冠亨和張子龍另管有煙霧餅和噴漆。法官指涉案煙霧餅為數不少,雖然不會造成爆炸,只會產生煙霧,但專家指大量吸入亦可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故具備潛在風險,尤其針對在現場沒有配戴防毒面罩的人士,亦不能排除物品供暴徒使用的可能性;噴漆則常被人用作塗鴉、噴上反政府口號或貶損警方字句,亦有人用來遮蔽閉路電視,故判處林入獄28個月。

另外,張亦在案發單位內管有易燃液體、麵粉、糖和玻璃樽等汽油彈原料。法官指激進暴徒用汽油彈還擊的情況屢見不鮮,而香港人煙稠密,汽油彈亦對商鋪和街上車輛構成重大威脅,大部分汽油彈更被暴徒用作襲警,張提供原料,其刑責不輕,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法官終判張入獄38個月。

案情指,警方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爆竊案期間,4名被告手持及推手推車運載多個尼龍袋、紙皮箱。警員截查後,發現內有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及大量防護裝備。警方從張身上搜出喜利佳工業大廈2樓某室的鎖匙,在該單位發現1個載有550毫升易燃混合物的玻璃樽、7個樽內含乙醇、糖、麵粉、橡筋及毛巾等。警方另發現兩份租約,標明張是金豪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某室的租客。

警方翌日搜查金豪工業大廈單位,發現內有11個煙霧餅、23個自製盾牌、3罐噴漆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4名被告在案發當日曾多次出入2棟涉案工廈。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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