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申禁播《願榮光》 法官需時考慮下周五頒布判詞
2023-07-21 13:43
律政司司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四類人士,以任何方式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案件將於今早十時半在高等法院開庭再訊,並由法官陳健強處理,因法官需時考慮,將於下周五(7月28日)頒布判詞。
禁制令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作出禁制行為的人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指,是次禁制令只限制在港人士,即使有人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仍然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亦需負上法律責任。如有人明知禁制令的存在,仍然協助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人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亦屬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而且禁制令不會限制真正的新聞工作活動使用《願榮光》。
余若海指多項國際運動賽事播錯《願榮光歸香港》為國歌,令《願榮光》變得更為普及,不少人使用偽名在網上傳播《願榮光》。而是次禁制令被告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犯下禁制行為的人士,便是違反禁制令的被告。例如過往批出的港鐵禁制令,亦只是指明被告是故意妨礙港鐵正常運作的人,或故意在任何車站內造成騷擾的人,而該禁制令也有效執行。余若海認為法庭批出禁制令,有利於適當行使司法工作,也相信大部分市民會遵守禁制令。
余若海提到如法庭不頒布禁制令,市民便會繼續傳播《願榮光》,增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法官陳健強提出假若他批出禁制令後,有新來港人士犯下禁制行為,便會同時違反《香港國安法》及禁制令,或會造成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的問題。余若海則指即使情況如此,被告也會確保得到公平審訊,不會剝奪被告的憲法權利。
根據代表鄒幸彤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所指,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去信申請成為本案的被告,但法庭數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指,鄒幸彤沒有犯下禁制令所指的四項行為,並非本案被告,不得介入本案,故鄒幸彤無法就本案提出任何論點。李志喜尊重法庭決定,在聆訊期間只在法庭延伸部分的公眾席旁聽。
「法庭之友」陳樂信資深大律師質疑申請禁制令的用處何在,他認為市民傳播《願榮光》的原因是,他們不知道煽動意圖而傳播歌曲屬非法行為,而《香港國安法》清晰訂明分裂國家罪,去防止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故禁制令的用處與《香港國安法》無異,而且沒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人士傳播《願榮光》則不屬禁制令範圍。
陳提出比起申請禁制令,實際上更需要向公眾提供有關《香港國安法》的教育,提高公眾對《香港國安法》的公共意識,指出有煽惑意圖的人士如傳播《願榮光》會違反《香港國安法》,故認為除非律政司指明如民事控告便不會作出刑事檢控,否則額外申請禁制令幫助不大,亦不會比《香港國安法》更為有效,又或會造成一罪兩審的問題。
律政司司長要求禁制(一)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人士;(二)任何有意圖侮辱國歌,以致他人相當可能誤會《願榮光歸香港》為香港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之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任何網上平台,廣播、轉載、傳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曲調、歌詞或曲詞。
此外,律政司司長亦要求禁止(三)任何人士協助、促使、導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或者(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他人參與相關行為。律政司司長另要求法庭下令禁止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發布及傳播。
陳認為港府需清晰向平台供應商指明,某片段的上載者有意圖煽惑他人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證明上載及發布行為屬非法,即違反《香港國安法》,才可要求它們把《願榮光》的Youtube影片下架。所以禁制令不能阻止市民在社交平台上傳播《願榮光》,亦不能迫使Google把《願榮光》的Youtube影片下架,沒有任何實際作用之餘,又與刑事訴訟有所衝突,亦會對新聞工作者產生「寒蟬效應」,大程度限制資訊自由流通。更何況是次申請禁制令引起民眾的高度關注,令更多人收聽或下載《願榮光》,造成「欲蓋彌彰」的反效果。
余若海則指如平台供應商如Google知道禁制令後,被要求把《願榮光》的Youtube影片下架時,仍繼續讓《願榮光》在其平台傳播,便會違反禁制令,即明知而容許他人傳播《願榮光》。律政司並沒有全面禁止所有人傳播《願榮光》,故不同意會對新聞工作者產生「寒蟬效應」。余若海表示律政司無意禁止合法新聞報道中使用《願榮光》,並非所有記者及編輯都不受禁制令所限制,確定記者及編輯們如進行真實又合法新聞工作時,可不受禁制令所限,繼續使用《願榮光》的詞曲,但如果記者及編輯使用《願榮光》時是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等,則亦屬違反禁制令。
記協主席陳朗昇表示,律政司認為有必要在禁制令內容中加入保障記者的條文,雖並非完全「豁免」記者不受禁制令所限,但加入條文後有白紙黑字保障,記者進行採訪及評論等真實新聞工作時,便會更為放心,不怕會違反禁制令。若日後再有播錯國歌或與《願榮光》相關的新聞事件發生時,新聞機構可使用有關歌曲及片段,亦有更清晰的指引。
陳朗昇指記者不應誤以為此為記者的特權,因為執法機關仍可質疑記者發布《願榮光》的動機不良,以煽動罪或《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作出檢控。但陳朗昇認為如白紙黑字寫明記者進行評論及新聞工作時,不受禁制令影響便足夠。陳朗昇亦認為唯一的灰色地帶是由誰來介定新聞行為是否有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意圖,現時需等候法官裁定保障記者的條文範圍。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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