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終極上訴爭議《國安法》刑期分級機制 質疑認罪求情不獲減刑屬不公 終院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2023-08-09 11:04
26歲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涉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最少5年,而改判監禁5年。呂世瑜今上訴至終審法院,針對《香港國安法》第21及33條,爭議刑期分級機制及減刑情形,質疑「情節嚴重」案件不能因被告認罪及求情而減刑至5年以下監禁,對被告不公。終院5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據悉,呂世瑜預計約於明年1月出獄,如他終極上訴得直,相信可即時獲釋。
彭耀鴻提到呂世瑜有及早認罪、有悔意、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及義工服務等求情因素,如另一同罪罪犯的案件同樣被裁定為「情節嚴重」,但沒有悔意又案底纍纍,卻與呂世瑜獲得同樣判刑,便屬不當。彭認為原審法官胡雅文是考慮呂的求情因素強,調低量刑起點以向公眾發出訊息,認罪及求情可獲較低刑罰。彭指《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分級處罰機制前後矛盾,如被告認罪及求情後不可獲得較低刑罰,則對被告不公平。
李義常任法官問及彭會如何詮釋條款所指的情節嚴重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彭認同「不少於5年」是指判囚至少5年。彭又指,香港量刑原則一直以來均會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香港國安法》第33條只提出3項情形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包括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但認為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亦可輕或減輕處罰。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香港國安法》條例中「處刑」、「必須」、「應當」等字眼,均反映條例的規定屬於強制性。周同意法庭判刑時除了阻嚇性亦需考慮更生元素,但認為並非所有求情因素均需予以考慮。對於「情節嚴重」的罪行,若法庭決定「從輕處罰」,法庭便可考慮被告的認罪及求情,但無論法庭給予多少刑期扣減,最終刑罰都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決定「減輕處罰」,則只可考慮被告有否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 、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3項情形,但可將刑罰減輕至低於5年監禁的刑期。
周提到上訴方曾詮釋「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為最多判囚10年,但5年只是量刑起點,可減刑至低於監禁5年,周批評此詮釋荒謬無理,而且如此句意思不是為判刑設下上限及下限,可判少於5年或多於10年,便有違立法原意。周舉例指嚴重罪行如謀殺罪亦有特定判刑刑期,即終身監禁作唯一選項,以支持《香港國安法》亦合理地為「情節嚴重」的罪行訂下特定判刑刑期。而《香港國安法》第33條特意加入「減輕處罰」的選項,讓合乎上述三項情形的被告獲判低於最低刑期的刑罰,有效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被告個人情況無關,故在考慮「減輕處罰」時毋須考慮被告個人情況。
26歲上訴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呂世瑜提出的兩個法律議題為:(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二)《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法庭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至五年以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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